其三,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人类理性的运用和发展过程,正因为如此,自然法又常被人们看作是理性的推论。在自然法的长期演变过程中,自然法中的“自然”早已不是简单地意指自然界,而是指一种精神,对于人类来说,这种精神就是自然理性,而“理性就在于,不要盲目地把理性作为真的举止——理性的行动总是一种启蒙的行动——理性总是被理解为经常对自身和自己的条件进行自我解释。” 因此,自然法肯定任何与人的理性同社会本性相结合的行为,这就赋予了自然法以永恒性和绝对性。近代以后,自然法被认为纯粹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类自然本性的必然要求及人类自然理性的必然选择。甚至人们更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属于公理性的,就像几何学的定理一样” 。这样,自然法就像人类必然具有理性这条公理一样,具有了永恒性。所以,自然法与“理性”的结合促使它必然复兴。
(三)中国自然法复兴与法治进程契合
如果说自然法的内在机理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理论依据,那么,中国自然法复兴,则更需要我们关注自然法在中国能够得以复兴的现实条件。
客观地说,在中国社会自然法复兴的现实条件当中,既有积极的和有利的条件,也有消极的和不利的条件。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中国自然法复兴最大的有利条件是:它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特别是与民族复兴过程中的法治化进程相契合。在历尽千年沧桑、百年探索以后,中华民族终于在公元1999年,以
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在
宪法中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代治国方略。这个方略是神圣的,它从根本上彻底否定了古代和今日变种的所谓“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式的、工具意义的、手段方法的、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 ,它以国家
宪法和宪政的最高权威宣布:“建设法治国家”是现代中国的唯一治国方略,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唯一灯塔。这就决定了尽管从法治方略到法治状态还会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这个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正是这一点,为中国自然法的复兴创造了亘古未有的条件,此乃谓尽管(实质)自然法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这一往事可堪回首,但是却不能比今日。中国自然法今日复兴不仅与法治进程同步,互为条件,而且,将要增加更为丰富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