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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自然法思想及其复兴

  关于中国自然法思想为什么能够复兴,这里我们暂且撇开西方自然法复兴和中国法治化客观要求两大背景不谈(后面我宁愿将此二者视为中国自然法复兴的条件和依据),仅就纯理念而言,自然法作为人类理想的高级法、理性法、上位法,理所当然构成华人世界的一种价值追求和理想,所以自然法在中国复兴首先是一个“应该”的问题,其中的道理不用解释很多,借用梅因的一句话:“因为它能使人在想象中出现一个完美法律的典型,它并且能够鼓舞起一种要无限地接近于它的希望。” 从这个意义上说,博登海默所说自然法为“建构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奠定了基石” 这一判断就仅仅说对了一半,因为恰如洛克所说:“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 所以,在论及中国自然法复兴这个问题上,我们倒是应该欣佩思想大家庞德的胆识和胸怀:“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法律,但有一个永恒的目标,这就是最大限度地发展人类的力量。我们必须力争将一段时间和地点中的法律变成通向一定时间与地点的目标的工具。而且我们应当通过系统地阐述我们所知道的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来完成此项任务。”
  (二)中国自然法复兴与西方自然法复兴的逻辑关联
  中国当代自然法复兴是紧随20世纪西方社会自然法复兴的进程而发生的,其复兴的理据和进路虽然不是完全相同,但是,自然法内在的品格要求其必然在当代复兴,却将中国自然法复兴与西方自然法复兴有机地、逻辑地联系在一起。具体而言,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自然法复兴首要的一个原因,是来自于自然法本身内在机理的作用 。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自然法是正义法。自然法对正义的不懈追求符合人类的天然本性,使得自然法必然在一定条件下复兴。从古至今,无论是古代的纯自然意义上的自然法,还是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或者说近代理性自然法,自然法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其内在的对正义的追求却不曾发生变化,这使得自然法具有非常顽强的生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正义与自然法的互通性,使自然法精神不可泯灭。自然法是正义法,这种人们对自然法精神的常识性判断促使正义及其理想始终与作为其载体的法律紧密相连,现实的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始终与正义理想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历代的立法者无论其法律是否真的体现了正义,却都要标榜自己及其法律是追求正义的,这使自然法的火种总要被点燃和复兴。
  其二,自然法是道德法。道德是人性在法的精神中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绵延几千年的自然法包含了人类最美好的道德关怀。自然法使单纯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道德秩序借助于法的运行来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可能发生变化,但道德不会在人性中消失,自然法也永远不可能消失。尽管由于社会现实情况的变化,人们对法律背后的道德的关注可能有所变化,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分析法学曾盛行一时,道德价值在法中的地位曾受到挑战,但支撑法律大厦背后的道德观念不可能被人们遗忘,两次世界大战使人们重新认识到法律的道德性,自然法学顺理成章地得以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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