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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自然法思想及其复兴

  与肯定说截然相反,否定说断然否认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思想。否定说应该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西文化碰撞条件下得到迅猛发展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俞荣根先生《儒家法思想通论》(1992),此后,持否定说的学者越来越多。就笔者个人而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宣扬和鼓吹否定说,起先与刘新老师等论辩,进而在教学中兜售,后又在《论中国传统法价值》、《法哲学论》、《中国法治的历史寻踪》、《社会主义法治论》等论文和著作中不厌其烦地、自以为是地不断深入充实否定说。然而,在这篇小文中,我准备部分地否定自己,即不再断然地否认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思想,而是将过去的观点修正为:中国古代没有形式自然法,只有实质“自然法”。这种修正的理由如下:
  其一,中国古代确实不存在原本意义上的、形式化的自然法 。
  其二,中国古代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对良法的渴望,使我们没有理由、也实在不忍心否认中国古代曾经存在丰富的实质自然法思想。如果把这个问题稍微展开一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思考:一方面,法这种社会现象作为人生的智慧,尽管由于东西方之间人们对生活意义的理解可能不完全相同,因而造成中国古代和西方社会产生了未必完全相同的法律智慧,但是,作为解决人际关系的人类的法律智慧而言,东西方的人们都会在自觉和不自觉中萌生一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冲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对自然法中的实质正义的理解和追求必然有共同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自然法本身就是形式和实质二者的统一,形式合理性虽然未必完全、但有时也需要实质合理性的支撑,况且,中国古代法律工具主义的功利主义倾向会将人们的法理念拼命地向实质自然法的方向拉扯。这也应验了韦伯的判断:“自然法的‘理性’很容易滑入功利的思想中去,并且,这一转变本身说明‘合理性’概念的意义转化。在纯粹的形式自然法中,合理性就是从外在的自然或逻辑中演化而来,两者是融通的。” 基于此,我宁愿半推半就地相信中国古代存在实质自然法 。
  二、中国自然法的复兴是自然法发展内在逻辑和中国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
  (一)何谓“中国自然法复兴”?
  中国自然法复兴是指在当今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历史进程中复兴和高扬自然法的伟大精神和价值理想,从内容上来说,它既包括对实质自然法的复兴,更包括对形式自然法的建构。一定意义上说,后者更应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在对中国当代形式自然法建构的问题上,笔者承认,采取哈耶克所说的“进化理性主义”比较好,但是,对“后发型现代化”的中国来说,我们没有更好的办法和更多的时间按部就班地遵循“进化理性主义”的进路,我们只能采取“建构理性主义”,寄望于借助自然法发展的内在逻辑,通过专家学者的努力,在法治化进程中完成中国古代实质自然法向当代形式自然法与实质自然法理念结合的脱胎换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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