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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情感协议得否拥有强制执行力

婚内情感协议得否拥有强制执行力


陈甦


【全文】
  出于成人两性情感的相互承诺,如山盟海誓,如相约结婚,也可称之为“协议”。然而,这种情感色彩极为强烈并与人生命运有关的协议,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为依据合同法,只能强制执行与经济目的或经济后果有关的协议。可是,婚姻自由的原则使得维系夫妻情感的婚姻外壳相对脆弱,于是,一种借助合同法理念维系夫妻忠诚的协议(也就是本文所称之“婚内情感协议”)开始出现,并获得一些法院判决的认可,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空床费协议”。在“空床费”一案中,丈夫熊某经常夜不归宿,妻子刘某与其约定,如果熊某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刘某,不能支付现金时要打欠条。至二人进行离婚诉讼时,刘某持有的“空床费”欠条金额共有4000多元。法院在判决二人离婚的同时也支持了刘某要求支付空床费的请求,认为在婚姻关系期间不尽陪伴义务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实为补偿费,双方事先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在另一个虽然不如“空床费”案出名但也更能说明问题的案例中,夫妻李某和王某在刚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日后在男方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女方王某也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金1万元。李某认为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而王某则主张该条款是夫妻双方对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李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王某提供的证据证实李某曾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故判决李某支付王某1万元。
  上述两份婚内情感协议具有的共同特征是:(1)均是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2)均没有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而且旨在贯彻婚姻法有关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3)协议的目的均是为了维护夫妻之间的情感与忠诚;(4)均规定了违反协议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两份婚内情感协议内容不违法且具体规定了赔偿责任,所以都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但是,对于婚内情感协议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疑问并未因此而打消,而且疑问的根据就是这两个案例另一个被人忽略的共同特征,即两份婚内情感协议都是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得到法院支持的。可以设想的是,法院可否在驳回离婚请求时,单独对婚内情感协议作出判决?如果一方面维系双方既有的婚姻关系,一方面又支持婚内情感协议守约方的请求,不是更能实现婚内情感协议的合同目的以及支持婚内情感协议的法律目的吗?如在“忠诚协议”案中,法院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又判决强制执行“忠诚协议”,让丈夫李某向妻子王某支付1万元,或许“忠诚协议”的目的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如果婚内情感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当然可以一再请求强制执行。例如,“空床费”案的丈夫熊某一再空床,妻子刘某也不提出离婚,只是每次熊某夜不归宿后,刘某都持“空床费”欠条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三番五次之后,说不定熊某会因支付困难而改弦易辙,不再让妻子空床。问题是,金钱赔偿的履行与忠诚度的提高之间没有关联性,婚内情感协议的强制执行究竟能够改善夫妻关系还是进一步恶化夫妻关系,不是法律手段所能判断和确定的。如果夫妻在保留婚姻外壳的情况下,一方不断违反婚内情感协议而另一方则不断索取经济赔偿,法院持续为其强制执行婚内情感协议,结果可能沦为夫妻之间情感游戏的裁判或者私房钱的索取工具。这多少有点黑色幽默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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