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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你冤不冤?

  二、本案报六次案
  本案报案之多令人吃惊,实属乱报案,而且还有派出所所长报的什么案。所长也是报案人,陈广余(矿主)也是报案人,同时两人各报两次,村委会也是报案人,乡镇府也是报案人。陈广余2001年5月6日一次,同年五月24日一次;所长王德斌2001年5月17日一次,同年5月24日又报一次;这四次报案推毁防洪坝都是44米。村委会在2001年5月10日向煤矿安全局报案一次,太平地乡政府2001年5月16日向煤矿局报案一次。同年5月10日,煤矿安全局第一次,处现场的负责人杨军,张思印有太平地矿长陈广余陪同,指认了现场。当时赤峰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二审询问笔录承认有缺口4、5米。同年5月16日,赤峰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董奎武第二次现场勘查。陪同人有宋副乡长、村负责人矿长陈广余现场之人,董奎武在二审笔录中承认缺口也就八米十米的绝对没有40多米。杨军的二审询问第一次笔录2001年10月31日,2001年12月6日第二次,张思印是2001年12月7日.董奎武2001年12月7日,徐国友办案说明2001年11月30日。从办案说明已经证实44米根本不存在。煤炭安全局两次现场勘察是在公安局的报案前,证明没有44米。公安局接到四次报案只有一次有报案结果,记载是44米,还是在陈广余5月24日报案之前,明显程序违法。那三次的处现场结果哪去了,还有陈广余承认了在五月十多号防洪坝已修好,公安局2001年5月18日44米现场是在哪取得。
  总之,案报的很乱。
  三、检察院提前介入
  本案张文是在7月4日批捕,检察院赤松检刑诉字(2001)第118号起诉书写明“于2001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2001年6月18日就开始侦查,请问没批捕也没起诉,检察院您去侦查什么?你们为什么去侦察?
  四、原审防洪坝建坝时间来历不清
  韩某某在调查笔录中说:从92年到97年底,他当矿长、村主任,没新修过防洪坝。陈某在询问笔录说:防洪坝是95年96年修的。韩某在询问笔录说:是96年-97年修的。李向生在询问笔录说:是96年-97年修的。李某在询问笔录说:是95年前后修的。陈某在询问笔录又说:是煤矿刚建矿时修的。
  五、推毁防洪坝的长度互相矛盾
  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是44米(时间2001、5、18)和报案人陈广余报案材料是一致的(时间2001、5、7)。煤矿安全处理决定书作出人董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勘察为10米8米的(时间2001、5、16),绝对不到40米。煤矿安全通知书杨某、张某的询问笔录现场勘察为4米5米的(时间2001、5、10)。徐某某的办案说明七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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