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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适用立法的新突破——欧盟破产法律适用规范的注释与评析

  (三)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
  跨境破产案件中的所有权保留法律问题涉及签订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破产时,该破产程序对该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问题。具体而言,当买方在没有充分支付货款之前被宣告破产,卖方是否可以根据所有权保留条款主张从破产财产中取回货物,而不经过破产程序参与破产分配。另一方面,如果卖方转移货物之后被宣告破产,买方是否仍然享有履行支付货款后获取货物所有权的权利。在这两个问题上欧盟成员国国内立法存在较大分歧。[viii]为了保护当事人基于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享有的利益,有必要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以保证当事人可以对任何一方破产后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效力的法律后果进行合理的法律预期。
  《欧盟规则》第7条针对各国立法与实践在上述两个问题上存在的冲突作出两方面规定。第7条第1款涉及买方在没有支付货款之前被宣告破产的情况,它规定,如果破产程序开始时财产位于另一个成员国内而非法院地国,卖方基于所有权保留而享有的权利不会因买方破产而受到影响。关于这项条款的性质是一个让人迷惑的问题,就连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法律人士也不太确定该条款的冲突法性质。英国破产法专家弗莱彻说:“我们不太确定它的法律适用规范的作用,这是因为,第7条并没有直接说未获支付的卖方的权利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是说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会影响卖方基于所有权保留条款享有的权利。”[ix]但是,该条又确实强调破产程序开始时货物所在地这一关键性的问题,是否可以对这条规则作出这样的推断,如果标的物位于破产程序开始国之外的其他缔约国境内,将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确定破产对当事人基于所有权保留条款享有的权利的效力。弗莱彻教授认为基本可以接受这种解释。[x]该条第2款规定了卖方转移货物之后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它规定,如果破产程序开始时货物位于程序开始国之外的其它成员国境内,规则允许买方仍然享有履行支付货款后获取货物所有权的权利。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卖方根据法院地法以其破产为由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样,买方就不会因为破产清算人利用所有权仍在卖方手中而使买方受到交易损失。由此,我们可以体会到《欧盟规则》倾向于承认所有权保留条款效力的立法意图。
  (四)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当债务人濒临破产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存在公平清偿的合理预期,如果法律不禁止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限内进行的转移财产、放弃财产权利、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处分财产的行为,就会扰乱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破产法允许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确认此类行为无效并撤销该行为,将因无效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收归破产财产,这就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
  虽然欧盟各成员国的破产法基本都承认撤销权在防止个别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前夜掳掠债务人财产、保障公平清偿债权人方面的制度价值,但它们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不少差异。例如,在可撤销交易发生的涉嫌期间的规定上各国的规定长短不一;还有一些国家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为分别规定涉嫌期间或者根据债务人或受惠债权人的种类划分不同的涉嫌期间。在确认撤销权时是否需要以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为条件的问题上,也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的对立。看来,破产撤销权上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如果法官发现,法院地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与支配可撤销行为地的法律不同就会产生法律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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