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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售后“缩水”该怪谁?

房价售后“缩水”该怪谁?


李绍章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的价格履行完成。不料,因为房价走势预期发生了变化,部分开发商为使楼盘尽快销售,便有了诸如折扣、降价等动作。于是,一样的楼盘,只因售期的稍许不同,却出现了价格上的明显差异。老业主眼看新业主买到了“便宜货”,便向房产商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补偿要求。有的开发商迫于压力,也便想着法子安慰这些“买涨不买跌”的老业主,送装修、送家具,或者干脆返还一部分价款,有的还拿旅游来补偿。
  业主购买房产之后,出现房价大缩水,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要求房产商补偿,对这些拥有房屋这样价值较大的不动产的产权人来说,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讲究的不是心情,而是规则。
  作为出卖人的房产商与作为买受人的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即形成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买卖合同也就是购房合同的有效条款进行约束。易言之,只要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可见,我国现行合同法对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在内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有明确规定,任何缔约当事人都应遵守法律、尊重合同。
  另一方面,当双方当事人就房屋买卖合同如约履行完毕之后,即意味着买卖合同结束,诚如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可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合同法上,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当事人就不再继续受合同约束,从交易的角度看,可以说“交易已经完成”。除非出现合同无效等效力瑕疵情形,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受损利益之补救。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开发商和业主对购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合同法原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宣告结束。当房屋价值出现下跌,导致购房者的利益受损失时,只能认为这是对自己交易行为承担的一种风险代价,而不能将该风险的承担转嫁给房产商或其他任何人。实践中,有购房者面临房价“缩水”,就向房产商提出退房、赠送装修、赠送车位、减免物业费等要求,希望得到补偿,这是一种转移自己交易风险的做法,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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