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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七、在权力行使上,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鉴于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及其行使检察权的特殊意义,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检察权只能由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作用。如果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可以任意干预,个人凭借地位和权势,可以任意施加压力和影响,人民检察院就难以做到严格履行法律职责,法律监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西方国家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制度,相对于行政权而言,检察权隶属、服从于行政权,检察权独立性较弱或没有独立性。因此,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八、在组织领导上,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我国特定的政治条件下,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权组织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也是发展检察事业、保证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政治条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党的领导保证了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政治保证;从现实角度看,在中国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社会条件下,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破除各种现实的阻碍,检察改革也面临着新的阻力和挑战,在这种现实状况下,检察机关更加需要党的领导和支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在政治上,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的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使检察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和政治的大局;在思想上,加强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用党的路线统一检察人员的思想,保证其公正廉洁的行使检察权;在组织上加强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建设,发挥检察机关党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检察机关只有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领导下,才能具有更充分的依据和权威排除各种干扰和不利影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中国共产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贯穿于中国检察制度的不能动摇的根本政治原则,而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一般不会接受或服从于某一政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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