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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政治化之法律解读

  而对于参加奥运会的参加者来讲,利用奥运会也是宣传自己的有力方法。譬如,中国体育界多年来一直盛行“为国争光” 的口号,为达此目的而做出的某些有违体育公平竞争以及侵犯相关运动员权益的行为(譬如乒乓球的让球事件)也就显得理所当然了。当然,如果类似为国争光的口号喊得太响或者有些过渡的话,其结果就是奥运会可能被政治化。而对于某些组织来讲,利用奥运会来制造某项新闻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手段,譬如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上巴勒斯坦恐怖组织“黑九月”的五个成员所制造的恐怖袭击事件至少使该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领域“臭名远杨”。
  当试图通过奥运会宣传自己形象的想法与政治意识相挂钩的时候,这就需要提升宣传的档次,而其是与《奥林匹克宪章》的非政治目的不相容的。譬如,1936年柏林奥运会上,希特勒利用奥运会宣传法西斯统治的做法就是一例,希特勒上台后把柏林奥运会变成了宣传纳粹意识形态和种族偏见的工具。
  事实是,《奥林匹克宪章》一方面规定奥运会是运动员或者运动队之间的比赛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对抗, 另一方面也强调运动员代表的是其各自所属的国家,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必须经过其所属国家的奥委会指派才能代表该国参加奥运会。在爱国主义或者为国争光的问题上,国际奥委会本身也是难以自圆其说。譬如改变国籍的运动员事后如果想代表入籍国参加奥运会的话,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通常是入籍后满3年才能代表新国家参加奥运会。如果讲奥运会是运动员之间的比赛而完全排除国家因素的话,这种改变国籍3年期限的限制性要求就应当废除。不过事实是,如果有关的运动员因为某些政治问题而不能代表某国参加奥运会的话,国际奥委会也允许有关的运动员以个人的名义参加比赛。前述南斯拉夫运动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巴塞罗那25届奥运会比赛就是一例。
  1.5 维护人权
  奥运政治化的一个明显目的就是把奥运会作为与人权问题进行斗争的前台。尽管《奥林匹克宪章》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族、宗教或者政治歧视,但是现实生活中有违人权基本原则的事例还是经常出现。国际奥委会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应当严格地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有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其在作出有关决定的时候不得考虑任何有关人权问题的事项。但是事实是,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一些重要国际组织都极力反对世界各地出现的严重危害人权的行为,这种现象也促使国际奥委会逐渐意识到了人权问题的重要性。而从另一角度来讲,国际奥委会等国际体育组织也要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规定,因此为保护人权的目的而把国际体育运动政治化也有其合理合法的一面[11]。
  197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3411(E)号决议,呼吁“所有政府、体育组织和其他组织采取实际行动来抵制南非体育组织或者运动队参加国际比赛”。第二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6(F)号决议,呼吁制定《反对体育运动中的种族隔离国际公约》并成立一个临时性的组织委员会。最终,1977年,联合国通过了《反对体育运动中的种族隔离国际公约》。这也促使国际奥委会必须把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驱逐出奥林匹克大家庭,当时主要就是南非。联合国自身并不反对体育运动,其只是认为,为了保护运动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权免遭非法侵害,抵制也是必要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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