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一份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民法试卷,所考查者均为基本常识,作为客观题的选择题没几个考生能答对一半的;作为主观题的简答和论述及实例分析,更是一塌糊涂;作为最容易回答的“解释题”来说,当考生将“法人”的概念答成“所谓法人,又称为自然人,是自然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时,无论字写得有多大,书法有多工整、多漂亮,至少作为严格恪守底线的我来说,是坚决不可能突破原则去赠送一分的。相应的,当考生将“表见代理”的概念答成“表见代理就是派个代表去会见代理人并商谈一些事情”时,凭什么给分呢?这些蹊跷答案说出来,我感到很尴尬也很伤心,因为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和最重要的制度,在耗费了几个课时不厌其烦地讲授之后,答题效果竟是如此糟糕和不可思议,除了抱怨学生没认真掌握之外,更为自己有如此之悲惨教学效果而感到非常失败!
面对这些惨不忍睹的答卷现实,我仿佛感到考生们似乎从来没接触过民法。但要是我情感脆弱,背离教育正义观将这些不堪入目的答卷一概判为高分,将不及格者无视原则的只“拉”不“关”,最终赚个“皆大欢喜”,甚至收获一堆虚假赞美的好评,或许我唯一能够满足的也只不过是可怜巴巴的那顶点虚荣心,但内心深处却为自己糟蹋了教育正义观而愧疚终生!这话可能说的有点大,说的小一点,如果不该及格的却及格了,但分数意义上的及格并不说明其民法知识达到了及格水准,直接受害的还是考生自身。好在学校有“重修”制度,让不及格者来年再学一遍民法,以补上此前之缺。至于愿不愿学,是否学会、能否学好,那也只能是事在人为了。如果我还有机会阅卷,则我依然坚守原则,即:及格就是及格,不及格就是不及格。
当然,对于那些根本不拿学习当回事的学生来说,即使重修一百次也未必知道什么是法人、什么是代理、诉讼时效等。但作为教育者,对于这些不过关的学生,就应该依法照章不允许其毕业,而不是以所谓“和谐”、“爱护学生”为旗号来一次毕业前的“大放水”。须知,只要有“放水政策”,对学风更是有百害而无一益。因为“放水政策”会让那些容易放松自我管束的散漫学生更有盼头,越发觉得“不应该学习”了。这种学生一旦多起来,对整个学风的破坏是相当显著的,也会多少影响到上进学生的教育利益。因此,真正懂教育的、有胆识有魄力的教育者或者教育长官是不会轻易选择“放水”的。道理很简单,放水就是害学生、害教育、害国家!我甚至还听说,有高校还专门对那些“关”人太多的教师采取不利措施,至少是找其谈话、做其工作,争取“放”过那些不及格的学生。媒体甚至还报道了某高校教师因毕业论文大量“关”人而遭遇了校方的狠毒人事处理。这些教育长官真是一群蠢货!
反之,符合教育正义的严格、公正的教育秩序才是对学生真正的爱,才是对教育真正的负责,才是对国家真正的贡献。前文已经磨破嘴皮的说过无数次,中国中小学教育“该玩时没有玩”,中国大学教育“不该玩时却在玩”,面对十分畸形的颠倒了的教育规律,教育者不应该再继续放任大学生的贪婪和怠惰了,也不要指望大学生的自律。处于这个年龄段的当代人,真正能够自律者,只不过是那些对于自己未来有着相当规划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少数人。特别是在考大学越来越容易的今日,扩招带来的“宽进”必须以“严出”作为平衡性制度保障,否则,大学教育会真正成为彻头彻尾的“疗养”、“玩乐”。产出的低质量毕业生在社会上的各种低劣表现,也会继续酿成大学的负面社会影响,高等教育的可信度无疑会一落千丈。要想保证大学成为真正大学,就必须培养出真正有本事的有素质、有修养的大学生。不少一流大学或教育有方的非一流大学之所以能够培养出出色或杰出的毕业生,除了毕业生之资质条件和自身努力之外,我想教育的理念、环境、模式与科学稳定的制度也是功不可没的。国内如此,国外更是这样。越是上档次的大学,教师对学生的要求越严,学生的学习压力越大、学习劲头更足。只有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会有真正的竞争力,没有竞争力的毕业生,显然是庸才!但庸才的产出,也不应只怪庸才本身,作为教育者,自当反思自身教育之缺陷。一二流的生源,几年下来,为什么成了三四流的毕业生呢?惋惜的同时,当然需要深刻反省。
诚然,教育的长远目标并非在于通过考试“关人”来直接实现,这当然不是长久之计,不是根本之策,更不可能釜底抽薪式地解决教育的关键弊病。但严格、公正的考试制度却可以为良好的教育环境以及正义的教育秩序增砖添瓦,通过不放过每一个制度缺陷、不懈怠每一个环节漏洞,循序渐进式的塑造一种正规教育样板,间接地激发受教育者的学习兴趣和动力,使受教育者在有充分危机意识的常规环境下汲取科学文化知识,有效提高自身的智力创造能力和教养水平。这或许才是“关人”考试制度的应有之意。当学风走向浓郁,大学生将原本属于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的学业真正找回来,并认真去对待的时候,我想,也用不着教师去“关人”了,“关公”的荣誉称号或许也会逐渐成为历史。但在这种理想的教育环境来临之前,我更愿意看到在高校校园里涌现出更多的“关公”和“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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