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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战略措施: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保障

  社区型犯罪预防战略措施
  社区型犯罪预防措施意指在深入研究社区文化样态与行为模式的基础上着力改变引起犯罪行为发生或者促使行为主体“亲犯罪化”的潜在因素。社区是行为主体实施财产犯罪、伤害犯罪、性犯罪的多发场所。社区犯罪情况是影响城市整体犯罪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稳定的重要决定指标。社区犯罪独立于常住人口的变动性组成,行为主体是否选择犯罪,盖然地取决于其生活环境的“社区生态”情况,改变社区环境可能有效地改变常驻人口的行为模式,进而取得社区型犯罪预防的效果。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或心理交互运动后呈单向性结果表征--(1)被害人搬离犯罪人集中社区;或者(2)被害人习得在犯罪人社区安全生活的“街头法则”。将其归结为单向性流动模式是因为犯罪人在与被害人的互动中不可能弱化人身危险性,反而会由于被害人的退缩或者同化而加强“胜利者”的内心暗示。故社区型犯罪预防应当首先控制犯罪人行为模式的恶化与被害人向犯罪人特征转移的可悲倾向,尤其需要努力保护被害人及潜在被害群体的生活环境,使其远离充满恐惧、易受侵害的社区扰动烦恼。切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单向恶性交互的另一种途径是降低社区守法成员的流动成本,在被害人及潜在被害群体未习得“街头法则”之前脱离犯罪环境、暴力竞争、鲁莽处事等亚文化意识的非正常植入。社区型犯罪预防的关键应当要维持必要的社会机制,使其能够在社区成员、财富资源之间寻求制度冲突的温和解决方式,防止经济迅猛发展过程中的社区急速解体。如果凭借非正式的社会政策介入避免犯罪高发社区及其居民因疏离于经济增长、文化繁荣而产生的排斥感与低落感,社区型犯罪预防便能够通过健康的市场预期为社区培植更多的由贫困成员转化而成的工作群体,减少社区及其成员之间政治经济的垂直落差,保障社会安全系数稳中有升。社区解体因其客观产生的必然性而决定了现象本身对于犯罪预防实践而言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必须控制社区解体的速度以及社会成员特别是贫困群体等弱势主体对经济社会变迁的承受度。过于迅猛的社区解体加之过于普遍的无所适从的社会群体,都将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只有从文化层面稳定目标价值的紧张关系,进而在社区成员内部形成广阔的信息传递空间,才能在纵向上解决不同社区之间的“区际冲突”,在横向上解决社区成员之间的“人际冲突”。
  情境型犯罪预防战略措施
  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意指基于理性犯罪人对犯罪成本与犯罪风险的功利性考虑,通过减少行为主体直面环境的犯罪机会、增加犯罪风险的方式,强制性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不管是抢劫、抢夺、强奸等暴力犯罪,还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财产犯罪、职务犯罪,有相当数量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事发环境依赖性的特征,犯罪人的机会主义表征极度明显。正是某些有利于实施犯罪、逃避追查的情景促成或者加强了行为主体执行犯罪意志的信念。情境型犯罪预防属于相关控制方案中最为直接主动的措施,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实践性理念,个人及单位在日常生活与经营中一直都在实施非系统性的情境型犯罪预防--房门上锁,窗安栅栏,设置看家犬,汽车警报器;安排公司保安,定期的外部财务审计,职能分工、互相监督。基于情境型犯罪预防可能仅仅是将潜在的犯罪人转移至其他被害人的现实担忧,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社会整体层面建构系统化的、非犯罪总量守恒的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传统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实践通过提高犯罪难度与风险、减少犯罪收益与刺激、控制犯罪人心理强化机制等方式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各国犯罪预防机构对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的实证检验报告却得出了不确定的绩效评估。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该如何面对情景型犯罪预防的制度重整问题?我们认为,除了继续保证情境型犯罪预防对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状况的控制能力,更应当重视其根除犯罪滋生的现实基础。如果情境型犯罪预防措施能够直接针对促进犯罪成型的变量施加影响力,根据理性选择抽象模型从事社会生活的主体很少会基于绝对的罪恶需要而无视犯罪风险、不计后果地实施危险行为。只要情境型犯罪预防排除现实中存在的毫不费力的犯罪机会,对于绝大多数行为主体而言,犯罪控制实践事实上能够鼓励他们进行非犯罪化的行为选择--问题是我们时常不屑于在若干简单易现的关键点设置未雨绸缪的环节--市郊结合部漆黑狭长的街道、车站码头混乱的公共秩序、税务稽查的被动应对、公务机关不合理的权力配置等等技术性弊端不可避免地共同造就了犯罪机会转化为犯罪行为。所以,重视细节是情境型犯罪预防战略措施在执行阶段的必备要素,而远离犯罪机会的和谐情境设置是犯罪预防效果实现的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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