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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制之改革与完善

  2、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征税范围的有限性不仅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的中断,而且征收范围的如此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难度。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本应是能产生增值额的商品和劳务交易的所有领域,而且增值税征税范围越广,税欲征收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并且征税成本越低,也有利于税收的控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备程度,目前增值税改革中可将其征税范围扩大至与生产环节联系紧密的交通运摘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转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行为[5] 。
  3、另外针对在税率和纳税主体方面的不足之处也应按“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比如应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降低税率和简化税率结构。
  (二)目前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存在的难题
  1、向消费型增值税过程中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
  实施增值税转型对于解决我国近几年宏观经济出现的通货紧缩、投资萎靡以及消费不振的现象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于消费型增值税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而相对来说财政收入保障将是面临巨大的挑战。所以在转型中在缓解企业税负压力的同时我们也应尽量减少转型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
  比较国际上开征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税制,与我国现有增值税税制无论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还是征收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比如就税率来说,虽然笔者在前文中已经提到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较高,但比较的前提是将生产型增值税之下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制的税率再行比较的。要实现增值税转型,目前的税率显然是不适合的,有必要进行经济分析重新确定。因而,我国增值税转型并非仅仅规定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那么简单,还需要许多相关规定的配套改革配合。因而我们可以利用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缓解转型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
  就增值税内部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对提高增值税税率(相对于目前的数字来说),减少某些税收优惠等制度来避免增值税税收的锐减。就我国整个税制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税制的完善以及新税种的开征来增加税收收入。另外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也可以缓解转型带来的压力。
  2、在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应注意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协调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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