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纳税主体方面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和征管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相对偏高。例如法律规定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就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偏高导致我国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80%到90%。并且法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业务需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且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规定一方面明显地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潜在交易方考虑到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减少了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往来。长远上看这将阻碍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
目前我国增值税制度上存在的以上问题已经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众多不利的影响。
(一)现有增值税制度在多方面阻碍了公平竞争
1、生产型增值税造成不同行业的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由于不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的税收负担必然要比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相对要重。特别是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中企业的固定资本占整体资本结构的比重较高,由于在计税中得不到抵扣,可以想象这类企业的税负是明显较重的。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生产型增值税体制中不允许抵扣的直接结果就是对这部分的重复征税。并且,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次数越多,企业税负越重。这就从纵向上对企业竞争造成了不公平的影响。
3、另外内外资企业间也存在明显不公平。我国增值税税收优惠中对外资企业购进某些特定的固定资产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例如,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家限定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可以退还其所含有的增值税,而内资企业却无法享受该优惠。类似的政策还有很多,在这种环境里,内资企业明显要比外资企业承担较多的税负,从而造成了我国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4、我国企业固定资产购进时已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而是按规定计入成本,最终企业的产品的价格中增加了这一部分的税收。含税价格显然是要高于不含税价格的,因而我国企业的产品在参与国际竞争时无疑减弱了价格方面的优势。可以说生产型增值税对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现有增值税制度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并且制约了生产向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
上文中提到了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容易在不同行业中造成不公平现象。进一步说来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以及开发费用不许抵扣将会提高投资成本,相应就降低了投资收益率。而这将对某些市场主体的投资决策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直接限制投资。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在这方面所受影响应是更为明显。生产型增值税在这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是其对我国对产业结构的逆向调整,不利于我国市场的产业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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