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代表着国家利益,在传统社会,国家利益并不代表公共利益,但是它代表着一种既存的统治秩序也包括民众最低限度的生存和社会的基本安全。但是国家利益可以说总是与特定集团的利益冲突的,法律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抵制或受到破坏。法律的实际效力总是取决于国家权力对利益集团斗争的结果。这就是法律改变社会的限度。
一条鞭法是法律影响社会的一次尝试,它的失败其实和在此之前的法律的失败甚至在此之后的法律的失败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对于一个弱国家而言,它在和各种利益集团的斗争中最终都会失败。一种法律的出台在最开始或许能产生一定的效果,但久而久之,利益集团就会找到法律的漏洞,或制造法律的漏洞,危害法律的执行,这是为什么法久则弊这一规律屡试不爽的原因。
归根结底,传统国家是脱离于社会的国家,社会利益没有正常渠道体现于国家意志——法律之中,社会利益只能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曲折地得到反映,国家利益和利益集团的冲突是使法律失效的根本原因。
【注释】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①海瑞在《兴国县八议》中描述这种情况说:“查户口,则名虽五十七里,实则不及一半。嘉靖三十年以前尤四十四里,今止三十四里……”文见《江西通志》卷一百十九。 ②傅汉臣主张:“顷行一条鞭法,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世宗实录》卷123。
【参考文献】[1](英)罗杰·科特威尔,潘大松. 法律社会学导论[M]. 华夏出版社,1989. 58. [2]黄仁宇.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M]. 三联书店,2001. 27-28. [3](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冯克利. 宪政经济学[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4. [4]续文献通考[M]. [5]宣宗实录·卷79[M]. [6]宪宗实录·卷33[M]. [7]英宗实录·卷202[M]. [8]世宗实录·卷110[M]. [9]明会典·卷14[M]. [10]明史·食货二[M]. [11]一条鞭法[A]. 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C]. 中华书局,1989. [12]一条鞭法[A]. 四库全书·图书编·卷90[C]. [13]东阿县志·“贡赋”[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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