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仁宇认为一条鞭法的失败还有技术上的原因。中央政府既没有建立一个区域性的银库,也没有一个通常的采买机构。尽管地方政府的后勤保障能力有所提高,却仍然不足,还必须由民众无偿应役。税收解运仍然是由专门的接收部门对应专门的供应部门。一条鞭法简化了税收征管但是并未简化税务结构,虽然纳税人可以按易知由单上总的税额缴纳税银,但在地方政府的账目上,所有税目却一一保留、无法化简,官方文移更为复杂。[2] 在黄仁宇看来一条鞭法的实施如果要带来某种确定的进步,就要求整个税收系统的根本性变革,包括政府预算体系以及金融体系的变革,而在实际上这一变革并未发生,因此一条鞭法所产生的变化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注定要失败。
应该说前述两论都有合理之处,但是也都尚未能深入。一条鞭法本身是在前法久而生弊的情况下出台的,它却又再次印证了法久必弊的规律,这其中的原因自有引人深思之处。
税法所调整的是国民的财政义务,在预算恒定的情况下(有明一代,政府并没有主动扩大预算的计划,预算扩大均出于被动),税法仅仅意味着在国民中间分配义务。一条鞭法以前的税法希望能建立一种按支付能力的高低承担税负的公平机制,一条鞭法则是在前法无法有效实施的情况下的补救之法。前法之所以失效,是豪民的抵制,里胥的弄巧,后法的失效表面看起来更多的是政府机构自身的问题,官吏的不廉、行政能力的欠缺等等。但根本的原因却是一致的,即国家没有足够的能力在与利益集团的斗争中推行法律。一条鞭法以前的税法要求有力者多负担,遭到富豪之家的抵制,他们通过买通基层的税收经办人员,利用复杂的税则和征解的规定,偷逃赋税。一条鞭法在设计上并不直接针对大户,“改革并没有将绝大部分差徭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将其扩展到大多数纳税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亩地的小户身上”[2],如果说对大户有什么不利,那也只是由于简化的税则和征收办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堵塞原来存在的漏洞而已。但是由于改革重新设计了权力格局,就使利益格局随之发生了变化。由于一条鞭法使税收征管权集中于地方政府,对于薪俸微薄的州县官员无疑会产生巨大的诱惑,通过加收羡余,州县官可以得到更多可支配收入,这成为他们破坏税法的动机。官收官解对政府的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地方官吏在变法中面临更多的责任也同时得到了更多的权力。换言之,他们此时拥有了从变法中分一杯羹的机会。由地方官员和他们的属下所构成的这样一个利益集团在破坏新法的过程中谋得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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