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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

  按照一条鞭法的初衷是在均平赋役,苏解民困,“民如限输钱讫,闭户卧,可无复追呼之挠”,[12] 从现存记载看,在一条鞭法实行之初,确曾起到革新旧法之弊的作用,也受到民众欢迎。“自条鞭之法行,则夏税、秋粮、均徭、带征,确有定额。里胥无由飞洒,奸豪无从规避,简易均平”[13],刘光济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父老于是无亲役之苦,无鬻产之虞,无愁叹之声,无贿赂侵渔之患”,[14] 百姓感激他而为之立仁政祠,但是这种改良并没有维持多久。
  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旧的摊派并没有消除。一条鞭法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海瑞就曾经指出“各州县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叹”。[15] 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万历十五年六月,户部覆礼科右给事中袁国臣等题奏:“条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挠民殊甚”。[16]《通鉴》说“自嘉靖以来行一条鞭法,颇称简便,然诸役冗费名罢实存,有司追征如故”。[17] 结果“粮长里长之名罢而其实存,诸役仍至复佥农民,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行也”[18]。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19]。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育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则为之倾。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之境内之粮,宜少苏矣,乃民间仍岁奔走,罄资津贴,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10]
  一条鞭法施行还滋生了另一个以后影响非常久远的问题,即火耗问题,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于是地方官府纷纷向纳税人收取额外的费用,号称弥补熔铸的损耗,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火耗归公直到清朝才得到基本解决。
  一条鞭法的施行,大体状况如此。客观地看,一条鞭法曾在施行之初,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旧法之弊,但不久,旧法的弊端又都以不同的形式一一显现出来了,与此同时,新的问题也开始产生。
  五、一条鞭法失效之分析
  一条鞭法被破坏的原因,按梁方仲的说法,一方面是吏胥书手勒索侵吞,一方面是州县官员的不法行为[11]。即由于地方官员及他们的属下都希望通过多征税款,从中渔利,因此虽然宣称按一条鞭法统征各项税歀,但仍继续在一条鞭法之外摊派各种税役,由此导致一条鞭法失效,民众的税务负担失控。此种分析与当时人的观点是一致的,当时对一条鞭法失效的总结即是有治法无治人,认为一条鞭法不失为补偏救弊的良法,但是由于官吏贪得无厌,不严格按税法征收税银,巧立名目多征羡耗,具体承办税务的吏胥为使征得的税银落入私人囊中,又不惜在税银之外复活已被明令取消的各种劳役。最终导致法律失效。《续文献通考》总结说:“大抵历代立法各有因时制宜之深意,而奉行不善率以病民,吏胥纵其奸,而闾阎受其困,虽复处除之诏屡颁,其及于民者能几何矣?苟无治人,虽以三代之良法,不足以致治。”[4] (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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