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

  一条鞭法较此前法律最根本的改变均针对先前税政的弊端。不再区分官田民田、简化甚至统一田等,针对的是里胥书手收受贿赂高下其手,以上作下,以下作上的弊病,索性取消不同的纳税等则,所有田亩只按每亩多少石粮食缴纳田赋,如此一来,以整齐划一的税率堵塞了所有确定田赋纳税等则中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针对赋税折纳中或征收本色或征收折色以及采用不同折纳比例产生的使税收经管人员可以从中渔利的问题,干脆规定以法定的折合比率一体征银,从而有效避免了折纳环节的漏洞。针对劳役编派中不同役差轻重不均而产生的豪民避重就轻的漏洞,取消按户丁等级编派劳役,将所有差役合并征银,所有人户也一律按统一的标准承担劳役。针对税收征解过程中官司需索、远近悬殊造成负担不均的弊端,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人民只要完纳税银就已完成纳税义务,避免了在税收征解环节中有司的盘剥和勒索。
  由此可知,一条鞭法的要旨乃是以立法救执法之弊。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前法和后法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累进税制也未必不符合社会理想,富者多出力、贫者量力而行即使在今天看来也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制度,前法不能有效施行问题并不在于法律内容,而是政府没有足够的执行能力与部分利益集团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相抗争,新的一条鞭法试图回避矛盾,而另辟蹊径,以简单划一来对付徇私舞弊,至于这一思路是否能取得成效,则有待事实检验。
  四、一条鞭法的实施情况
  最初倡行一条鞭法的是嘉靖十年三月御史傅汉臣的进言②,之后一条鞭法开始在南方的部分地区施行。一条鞭法的盛行是在嘉靖四十年左右,此时施行区域已从南方扩大至北方,江西、浙江、南直隶、广东广西、福建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刘光济在江西,庞尚鹏在浙江、海瑞在南直隶促成了这一期间一条鞭法的大力推广。但总的看来支持与反对的意见都很多,支持者以为一条鞭法负担公平、舞弊困难、税额确定、征输便利,反对者认为负担不平、无普遍适用性、征银于农不利、容易侵吞等。因此一条鞭法此期仍屡兴屡废,“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10]。由于首辅张居正的推动,一条鞭法得以通行全国,成为稳定的制度。迨至万历末年加增辽饷、剿饷、练饷等,非但一条鞭法无法施行,而明廷之财政也终告破产。
  黄仁宇认为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努力: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2] 但是即使在立法层面上,这一理想也距离现实非常遥远。首先是役并未被完全取消,仍有一部分劳役在条编之外独立存在;其次实物税还在许多物品上保留着,尤其是供应宫廷的物资;此外丁银的存在也意味着人头税依旧存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