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述可知,一条鞭法出台之前的明代赋役制度建立在一种分类核定的基础上,从田赋而言,田亩权属、面积需要核定,而田地的等级需要明确等则,因为田赋税率甚至解送都与之相关。从劳役而言,户等决定了丁等,而户丁等则则与劳役相关。可以认为当时的赋役原则是一种累进税制。财力人力占优的人户相应地承受着较高的税率。累进税制奉行有力者多承担的规则,它的原理是认为占有社会财富较多的社会成员同时也是受益于社会最多的社会成员,因此应该承担较之他人更多的义务。累进税制符合社会通行的公平观念,但是累进制的实行也不可避免地会遭致经济优势阶层的反对和抵制。根据严格的效率标准,对不同的人征税,应当根据他们的各自的预期行为反应[3]。这意味着对反应较强的人征收较高的税赋时会面临较大的挑战。这种抵制是以豪强和里胥相互勾结的方式进行的。“富者以贿免,贫者愈困”[4] (卷 16)。从洪武年间开始实行的作为田户依据的黄册和鱼鳞图册事实上早已混乱不堪,各地征收赋役所依据的并非上报中央之黄册,而是地方另行编撰的所谓“白册”。由于累进税制建立在复杂的分类核定的前提上,而地方政府只有非常少的在册官吏,大量登记核定的事务必须委之乡里,这就给地方豪强制造了充分的机会可以鱼目混珠,通过勾结里胥,改变田则、户等,伪造赋役文书,达到偷逃税负的目的。
早在宣德六年五月,浙江右参议彭璟就曾上奏:“豪富人民,每遇编充里役,多隐匿丁粮,规避徭役。质朴之民皆首实。有司贪贿,更不穷究。由是徭役不均,细民失业。”[5] 本来应该承担较多的赋役任务的富豪人户凭借贿赂有关管理机关和经办人员而隐匿丁粮,反使贫苦小民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过重的徭役负担,造成小民倾家破产。成化二年八月,给事中丘弘再次进言十一事,言“官吏、里书,乘造册而取民财;豪富奸狡,通贿赂以避重役。以下作上,以亡为存。”[6] 指出税法不能严格施行,根本原因是官吏、里书与富豪势力通同作弊,收受贿赂,以权谋私。景泰二年三月,户部具议事云:“各处人民并军卫官旗人等,不许于附近别县置买田地作寄庄户,及诡立姓名,致隐里甲赔纳粮草。违者发戍极边。各处寄籍人户,令各将户内人丁、事产尽实报官,编入图甲,纳粮当差。……违者本身发戍口外,田产尽数没官。攒造黄册,奸弊不可枚举。从前作弊者,许令自首改正免罪。今次各司、府、州、县官,务令书算之人,从实攒造进呈。……若有奸弊,查勘得出,及因事露,照名查提问罪,发戍远边。”[7] 提出对破坏赋役制度的行为严厉打击,但是显然这种现象并没有什么改变,嘉靖九年二月,江西道监察御史周襗条陈五事,仍称“迩来大造黄册,多飞派、诡寄之奸。故徭役之征,多放富差贫。”[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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