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统治集团是按照自身的领悟来认识社会利益的,然而社会利益仍然会曲折地反映出来。当法律对社会利益的调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某些社会集团的利益的时候,这些社会集团虽然不一定能以自身势力直接影响立法(这种尝试也有所表现),但是他们势必要以各种手段来影响法律的执行,他们的行为最终会阻碍法律的实施。而当阻碍法律实施的利益集团掌握着充足的社会资源,受益于法律变革的利益集团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时,阻碍法律实施的力量超过了促进法律实施的力量,尽管立法者从本意上希望推行法律,也会动用各种办法努力维护法律的有效性,但法律失效仍是不可避免的结局。在中国历史上,清丈田亩、限制兼并都无一例外地未能收到成效就是很好的说明。
传统国家相对于现代国家还有一个重要的分野,传统国家有着保守型的小政府,此种小政府不是那种国家作为消极守夜人意义上的小政府,它不仅是任务性质上的小政府,即国家的目的只在于自身的存续,而且是一个现实结构上的小政府,机构简单,官员也少,传统国家建立在官僚政治的基础上,但是官僚体系却维持在一个非常小的规模上,尤其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整个官僚体系只占次要的地位,相当一部分官员集中在中央,以作为基层政权的县为例,明代一个管辖500——1000平方英里区域,人口30000——250000人的县,在册的官员只有知县、县丞、主簿、典史等寥寥几个人[2]。这就使传统国家在执行法律方面处于非常薄弱的境地,尽管有大量不在册的辅助人员或非正式的吏员也都可纳入受托执行公务的人员之中,但是他们不在正式的国家公务人员之中,也不能从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取得固定的收入,国家固然不需要支付这一笔可观的行政费用,但是这一群体却不得不在受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这种行为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执行。
当强大的利益集团与软弱的执行机关结合到一起,法律的有效性就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软弱的执行机关无力推动法律的实施,而强大的利益集团将迫使执行机关向他们让步,代价是利益集团向执行机关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员提供现实的个人利益,最终的结果多半是法律成为一纸具文。
二、一条鞭法出台的背景
明初赋役之法主要的特点是赋役分开,实物与货币兼收以及民收民解。赋是田赋,沿用唐宋两税法。田地首先分为官田与民田两大类,官田的田赋高于民田,原因是田赋中含有田租。官田和民田,通常又各按土地的肥瘠分为不同等则,田赋的税率根据田地的等则有高低的区别。田赋缴纳的物资,夏税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米麦称为“本色”,其他如丝、绢、钱、钞、银等替代米麦的称为“折色”。缴纳田赋以米麦等为标准,其他物折合米麦缴纳,各项钱粮都有指定的输送地点,同时又因用途的缓急也有解运的先后不同,征收解运都由民间自行办理。役对户口征课,对象是户和丁,役的种类是所谓“四差”:里甲、均徭、驿传、民壮,明代的户有三种:民户、军户、匠户,军户应兵役,匠户应工役,一般的役则以民户充当,而民户通常分为三等九则,而丁则以十六为成丁,至六十免役,丁也有等则,丁之等则随户之等则而定。四差中又以里甲为正役,里甲是官府编组人民以供应赋役的一种方式,以地域相邻的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以丁多和资产占优的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十户中有一人为首领,称为甲首。每年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率领本甲十户应役,十年之内,每甲长、每甲首、每甲人户都依次轮流服役一年。里甲最初主要是传办公事及催征粮差,但其后发展到官府的祭祀、宴饗、营造、餽送……等等,都由里甲供应。均徭是服务于官府的经常性的各项差役,如皂隶、狱卒、库子、斗级等,各种常年差役按户等编派,均徭按“丁”编派。驿传的职务是备办人夫、马骡、船只以传递官府文书和措办廪给口粮以款待及迎送大小过境官员。民壮即民兵,是一种军役,用以辅助卫所兵卒之不足。诸役的编派都与丁粮有关,丁多粮多之户相应的役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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