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
付春杨
【摘要】一条鞭法的施行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个重要事件,本文从法律的实效这一侧面分析明代一条鞭法的兴衰。一条鞭法产生的背景是旧的法律在执行中为利益集团所侵蚀,一条鞭法旨在重建一种能为各方接纳的新的利益格局,而一条鞭法的失败则缘于权力格局的改变产生了新的特殊利益。法律的实际效力取决于国家权力与利益集团斗争的结果,这是法律改变社会的限度。
【关键词】一条鞭法;利益;法律实效
【全文】
传统中国的法律,其目的在于维护既存的统治秩序,最根本的任务是维持社会安定。传统国家从未将社会发展作为国家的任务,自然法律的目的也并非促进社会之发展。但是即使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目标上,法律往往也无能为力的。一个极为普通的现象是“法久则弊”。也即是一项法律在颁行之始,或许可以起到缓解某一社会危机的作用,但时间一长,就自然地产生了各种弊病,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效力。明代中叶的一条鞭法的实行是传统中国税政史上的一项重要改革,本文拟从法律实效的角度探讨一条鞭法的兴衰。
一、决定法律效力的因素
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但是法律之于社会并不是万能的,换言之,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必然有某种限度。有的研究者甚至认为,“法律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法在制定之初就注定不会起作用,因为立法者对法律作用寄予过高的希望,而保证有效施行法律的必要条件,如适当的初步调查、宣传、接受及执行机构的不足,则注定了法的命运。”[1] 法律的目的在于影响社会,法律要实现其目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但是一项立法究竟需要具备何种条件才能保证其期待的社会效应得以实现却是一个很难定论的问题。
社会学家威廉M·埃文在研究了美国种族关系法的实施情况后,列举了七个条件,为有效立法问题提供了一个进一步探讨的框架,他归纳的七个条件是:制定新法的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表述新法的基本原理必须与已形成的文化和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和延续;必须确定实际的服从法律的典范;时间因素的应用;执法机关的行为必须绝对地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积极鼓励与消极处罚并重;对于因他人规避法律而受害的人必须规定保护他们权利的有效措施。[1] 威廉对有效立法的分析实际上主要是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展开的,立法的权威性、合理性、执法的严格性和守法的正面与负面激励是构成一项有效立法的必要条件。
就通常的情况来说,威廉的分析具有普遍的参考意义,但是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存在显著的差异,而反映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中,现代的民主社会中,法律应是社会的产物,法律反映不同个体和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是凝聚社会共同体的手段。传统社会中,法律则单纯是统治者控制社会的工具。现代社会中,社会利益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直接反映到立法程序之中,而在传统社会中,社会利益没有正当的渠道可以形成法律意志,法律代表的只是统治者的意志,法律对社会利益的认识依赖于统治集团的体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