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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定位与职能

  4、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实现中的利益维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微观基础和受控主体--产业结构政策的最终承受者,其在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实现过程中,往往可能会受到来自两方面的侵害。
  一是来自政府的侵害。从理论上讲,政府作为产业结构的调整主体,必须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依据本国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包括各部门、各行业、企业界、学术界和消费者群体的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然后以市场为中介和纽带,综合运用产业政策和各种配套的手段和措施,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宏观的、间接的、引导性的调控。即政府利用各企业的利益欲望和动机,在尊重市场规律和规则的前提下,运用经济杠杆有意识地创设和改变各种利益关系,造成有利于或不利于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以此来激励企业自觉依照国家产业调控的需要行事。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主导、长官意志、官僚作风在个别地区、个别部门仍然存在。比如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首先在政策的制定上,一般是基于主管当局单向的运作,没有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也欠缺有关信息的传送与反馈,由此制定的政策由于实施对象的缺位,因而,难免发生政策与实施主体意愿的碰砺、冲撞甚至激烈对抗。由此必然导致政策的实然效应与应然效应之间有明显的差距,而行政当局为了强制推行其政策,实现其政策制定的初衷与目的,难免要加大执法力度,扭转实施对象的不配合、不协作。[10]这样直接的后果就是作为被调整主体--企业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尊重,导致侵害企业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对本行业会员的利益维护职能,即对政府部门涉及行业内企业利益、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代表行业内企业或本行业向有关部门提出交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行业利益;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甚至在发现行政机关的决定侵犯其组织成员利益或本地区本行业公共利益或本组织的参与权时,行业协会有权接受委托,代理会员起诉或支持起诉或直接以原告身份起诉。
  二是来自国外产业的侵害。入世以后,随着我国政府要履行承诺和进一步开放市场。拥有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的外资企业、跨国公司纷纷涌入中国市场,不少国内企业在外资企业的冲击下,经营状况不断恶化,甚至走向倒闭、破产,对我国产业造成巨大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内产业的安全。产业安全涉及到国民经济的众多行业、部门和企业,产业安全的维护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企业和国民的同心协力。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企业利益的代表者,是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对本行业国内外情况最为了解,最适合担当产业保护神角色,因此,应充分发挥其对成员企业的利益维护职能,并最终实现对本国产业安全的保护。协助政府部门建立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对产业损害提起调查申请;协助政府制定保护产业安全的政策法规;协调和帮助企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尽管有不同的定位、不同的分工、不同的作用,但相互关系非常紧密,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缺一不可。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言人,在产业结构调整整体推进过程中,进一步发挥其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利益表达、信息传递、利益协调与维护的职能,是当前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得以实现的客观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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