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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资委”的性质、权利范围与监督机制

  二、国资委的权利的范围
  1、应然范围
  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对企业的监管也必须是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进行,否则又会落入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直接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政府对国有企业行政干涉过多的旧圈。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国资委“管资产、管事和管人”的权利行使必须符合《公司法》对股东和股东会权利的规定。
  “管人”,即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用有的“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管事”,指股东享有的“重大决策权”。《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包括:选举、更换董事和决定董事报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丰沛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有另一项职权,就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策”。“管资产”是指国有资产以资本金的形式投入公司后,依法形成该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行权方式必须是通过股东会投票,而不是通过行政审批任命或者决议,比如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总经理)等。除以上列举的权利外,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其他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务。
  2、《条例》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概括为6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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