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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其除外规定的理解

  劳动者不提起诉讼,并不排除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提起诉讼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期间有不同规定,由此,可能发生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同情形:
  (1)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先,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后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生效力,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一条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因此,劳动者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即使受理劳动者的执行申请,也应当驳回。
  (2)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间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间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假设仲裁裁决书确定用人单位履行期限为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劳动者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十六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后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此时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立即裁定驳回劳动者的执行申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该条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在先,申请执行在后的情形。对于申请执行在先,申请撤销仲裁在后,或者同时申请的,也可以适用该条规则,即受理劳动者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都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撤回申请,或者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中止执行裁定,驳回劳动者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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