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分别适用各自的救济途径
1.劳动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八条,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均无法律意义。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法律效力的影响有不同的情形:
(1)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全部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第
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无异议,但对于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仲裁裁决是否发生效力应当区分不同情形:
①部分劳动者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社会保险中涉及劳动者个人利益方面规定的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对未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同一仲裁裁决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社会保险中涉及劳动者个人利益方面的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的争议而非不可分的争议。
《解释》第
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