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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装摄像头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

出租车装摄像头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


邢增丰


【全文】
  近日,据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台《法制纵横》报道:为了保护出租车司机的人身安全,遏制频繁发生的出租抢劫案,近期,重庆、武汉、南昌等地客运部门相继在当地出租车上安装摄像头,这一举措在当地引发了不同的反响,公安机关、驾驶员和乘客对此褒贬不一。
  支持在出租车上安装摄像头的观点认为,安装摄像头能够有效地遏制和震慑针对出租车犯罪、保护司机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提高刑事侦查取证的效率,对遵纪守法的乘客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不能强调隐私权而忽视社会治安的 隐患,因此,安装出租车摄像头合理合法。
  反对观点认为,安装摄像头保护出租司机的利益是对的,但出租车内乘客的隐私权同样需要保护,在狭小的空间内,乘客的衣着、谈话、出行有一定的私密性,未经过乘客的允许,私自录像有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之嫌,因此,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约束,就很可能对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
  笔者也从相关的报纸、网络等媒体看到相类似的报道,但仔细地思考与分析,原则上不赞成这一举措。以前,关于公民的隐私权无论是在我国普通老百姓的观念中,还是当前的立法上,都落后于西方一些先进国家。作为调整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和司法解析也没有谈到隐私权,而在此阶段隐私权却一直被名誉权所代替。例如,我国87年实行的《民法通则》以及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没有规定到隐私权这个公民的人格权,但却有名誉权这一说。直到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才第一次把隐私权引进普通法律的发条中来,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使用隐私这个词语。由此可见,在我国关于隐私权成为一种权利处在发展比较晚、比较慢的阶段。
  那么, 何谓隐私权呢?
  一、关于隐私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关于隐私的概念,学界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信息说认为,隐私是指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私生活秘密说认为,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总之,所谓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索、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
  因此,不难总结出,隐私权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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