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分红提案承诺的认定与法律责任
此类违反承诺行为的认定较为简单,在公司具备分红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大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未提出分红提案,即视为违反分红提案承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分红提案承诺的法律责任应以实际履行为主,损害赔偿为辅,具体操作上可以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非流通股股东重新提出分红提案,并应赔偿在此期间流通股股东应得权益的利息损失。
七、违反资产重组承诺的认定与法律责任
根据其承诺内容的精确与否,资产重组承诺可区分为弹性承诺和刚性承诺两种:在弹性承诺中,非流通股股东一般不具体承诺资产的具体类型、具体数额、注入时间,也不承诺注入资产后公司的绩效指标。这与资产重组的特点有关。由于资产重组事宜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失败的可能性很大,因此非流通股股东的资产重组承诺多为“软性”的意愿性承诺。在刚性承诺中,非流通股股东多明确了资产类型、资产重组方式、资产重组目标、资产重组后公司绩效等重要指标,从而使承诺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例如,ST湖科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向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并确保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同时承诺其所注入资产的年净资产回报率不低于6%。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也因承诺的内容是否确定而有很大区别:对于弹性承诺,由于其承诺的内容带有不确定性,有些承诺仅仅是承诺注入注册资产的提案权,而非实际注入资产,有些承诺附加了免责说明,有些承诺仅仅表达了重组的意愿。对于这些内容暧昧的承诺,很难从法律上追究承诺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刚性承诺,由于其承诺的内容明确具体,构成了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其承诺的时间、资产质量、绩效等指标都有助于司法判断其承诺的履行情况。因此,对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刚性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实际履行并且(或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建立违反承诺的民事赔偿机制尽管在诉讼法律依据上有《
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但其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为了避免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的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应就违反股改承诺民事诉讼相关事宜,制定相关的民事诉讼规则。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制定证券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在其中设置专节,对违反股改承诺而导致的民事侵权案件的诉讼问题做出规定。司法解释中应包括原告、被告、起诉条件、受理管辖、诉讼方式、举证责任、免责事由、损失认定等具体事项。
一、原告与被告
违反股改承诺民事诉讼(以下简称违诺诉讼)的原告确定有一定难度,根据权利义务特定化的原则,关键是要考察非流通股股东所作的承诺对象是谁,谁是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权利人。由于非流通股股东作的承诺是股改方案必不可分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换取流通股股东对股改方案的认同,因此可以肯定股改完成之后再购入股票的流通股股东不是违诺诉讼的原告。由此,以时间节点来确定原告资格较为合理。具体时间应以股改程序中相关股东会议停牌时间( 二次停牌)为节点,在停牌时间之前购入和持有股票的流通股股东,有权依据承诺内容就非流通股不履行承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