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履行监管与股东权益保护
李晓红;蔡奕
【摘要】股改后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的履行关系到流通股股东的切身利益。本文在股改承诺法律界定的基础上,对非流通股股东可能违反承诺的情形作了预测,并对具体违反承诺情形的认定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构建我国违反股改承诺司法索赔机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大股东承诺;民事赔偿;公司监管
【全文】
在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了促进股改方案的通过,除支付对价之外,还向流通股股东作了大量不同类型的承诺。这些承诺构成了流通股股东对股票价格和公司业绩的某种预期,承诺的履行与否和履行效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加强对股改承诺的履行监管,惩戒和制裁违反股改承诺的行为,对保护后股改时期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改承诺的法律界定承诺(commitment)在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有三种涵义:(1)在协议中许诺将来完成某事,尤其是承担金融上的义务;(2)将权利让渡或信托给某人;(3)表达道义上的支持或许诺,如国际金融实践中常见的承诺函(commitmentletter)。
我国法律与实践中的承诺也有多种形式,既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如符合《
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也有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如非法承诺和各种各样的意向承诺),还有效力不确定的承诺(如超越承诺有效期的承诺、越权承诺等等)。那么,在林林总总、眼花缭乱的承诺中,股改承诺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何?理论与实务界对此问题也认识不一,概括起来,有以[i]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1.要约说。该种观点认为,股改承诺非但没有“承诺”之实,而且没有“承诺”之名,充其量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发出的“要约”。一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该要约,即视为流通股股东已对此要约作了承诺,方具备法律效力。否则,股改承诺的法律效力就处于不确定状态。
2.法律文件说。该种观点认为,判定这些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其是否形成了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理论上,如果这些承诺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包含在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中,则应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遵守,如果违约,作为合约另一方的流通股股东可以启动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等。如果仅是大股东单方面的承诺,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或签署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亦即在未形成所谓的法律文件前,单方承诺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同时,由于股改文件对“锁一爬二”的爬行流通制度有强制性规定,这类承诺已形成了法律文件,具有刚性效力。
3.合同说。这种观点认为,承诺具有合同性质,上市公司以及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实施补偿以及股份禁售、限售设定、维持股价稳定等承诺应当定性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4.道义承诺说。这种观点认为,股改承诺本质上是一种自律承诺,非流通股股东是否信守承诺,本质上是诚信问题。虽然对于违背承诺,监管机构可能会给予制裁,但那主要是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考虑的,而非承诺本身衍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