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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方法牵连犯中的方法行为

  四、方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及罪过形式
  作为、不作为, 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体现的表现形式, 是以行为表现形式来衡量具体的行为, 从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进行分类的。作为行为, 即以积极的活动实施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不作为, 是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的行为。方法行为在绝大多数场合均表现为犯罪的作为, 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由犯罪的不作为构成。例如, 行为人为达到杀人的目的而采用遗弃重病在床的母亲的行为, 由于行为人断绝其母唯一的生活来源并拒不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帮助, 致使被害人病饿交加而死, 这一犯罪的方法行为即为不作为。
  根据行为的动因为标准, 行为可以分为故意行为、过失行为和无意识行为三种分类。无意识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 方法行为不可能是无意识行为。
  牵连犯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着牵连意图。所谓牵连意图, 是指行为人内心存在的为了实现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对自己实施的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之间所具有的一个犯罪为另一个犯罪服务即方法行为构成的犯罪为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服务或者结果行为构成的犯罪为原因行为构成的犯罪服务的关系的故意的心理态度。牵连意图中, 故意的心理态度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牵连意图的认识因素。牵连意图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之间所具有的一个犯罪为另一个犯罪服务即方法行为构成的犯罪为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服务或者结果行为构成的犯罪为原因行为构成的犯罪服务的关系的预知、理解情况。牵连意图的意志因素。牵连意图的意志因素,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及其相互关系抱的希望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前后两个以上的犯罪无论是方法行为构成的犯罪、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还是结果行为构成的犯罪, 都抱有希望的态度, 都是直接故意。对其中任何一个犯罪如果持过失或间接故意的态度, 均不能成立牵连犯。由于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 所以行为人不可能对过失犯罪持追求的态度, 因此过失行为是不会成为方法行为的。方法行为, 最终只能是故意行为。至于间接故意, 依照通行观点, 间接故意中对其所放任的危害结果, 根本不可能存在希望、追求的态度, 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虽然行为人可能有其他的犯罪目的。因此, 间接故意行为也不能成为方法行为。
  
【注释】作者简介:作者简介:管瑞哲,男,浙江瑞安人。本科、研究生均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就职于浙江某检察院,现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guanruizhe@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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