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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方法牵连犯中的方法行为

  综上而言, 方法行为是他罪方法罪的实行行为, 但对本罪目的罪则可能是实行行为, 也可能是非实行行为。
  三、方法行为与预备行为的辨析
  有学者认为[5], 因方法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牵连关系中, 前一犯罪行为是为后一个犯罪服务的, 前一犯罪的结果被后一个犯罪所实际利用, 从而得出结论认为前一个犯罪行为为后一个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存在问题。牵连犯的方法行为与本罪目的行为的预备行为具有密切联系。预备行为, 是指为了实施某种行为而进行的事前的制造条件活动, 包括准备工具等为保证实行犯罪而进行的各种准备活动, 例如, 为实行犯罪, 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 排除犯罪障碍、探听被害人行踪, 演习犯罪手法和技巧, 拟定犯罪事实计划、寻找和勾结犯罪同伙等。一般而言, 在行为的预备阶段, 对于最终所侵犯的对象通常并没有造成实际的侵犯。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是为目的行为的实施创设前提条件、提供便利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牵连犯中的方法行为可以看作一种预备行为。
  但是, 方法行为与本罪的预备行为是有区别的首先, 虽然二者都是为目的行为提供便利, 但预备行为不具有独立性,在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由预备行为构成的目的罪预备不处罚,成立吸收犯而方法行为具有独立性, 在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照方法行为所构成的他罪与目的行为所构成的本罪两罪中处罚较重的罪进行处罚, 其中另一罪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属于牵连犯。
  其次, 目的罪的预备行为在目的行为构成既遂或未遂的情况下, 预备行为己经包含在既遂或末遂之中, 不再独立存在。方法行为除已构成本罪预备外, 还构成其它犯罪, 对本罪的评价不能完全包括对方法行为的评价, 方法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再次, 从作用上看, 方法行为只是行为人从实现目的行为可能依靠的多种手段中所选择的一种, 其与目的行为的实现并无必然的联系, 因此,方法行为对于目的行为的实现只起促进作用, 离犯罪目的的实现还有较长距离, 对于犯罪目的实现无必然的决定作用。目的罪的预备行为虽然也是为实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 但却是顺利着手实施目的行为即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的根本性前提条件, 其对犯罪目的的实现起非常直接关键性作用。没有犯罪预备的作为,在很大程度上讲, 其犯罪实行行为无法实施, 根本谈不上其犯罪目的实现。
  作为牵连犯的本罪行为, 在牵连犯形成的过程中, 一般要经历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作为方法行为, 一般发生在本罪的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从这角度看, 方法行为可以看作成为本罪的预备行为或者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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