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选定欧盟成员国证券业有关资格管理标准的比较(研讨、政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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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上市:选择欧洲(研讨、政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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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行为准则指引(研讨、政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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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研讨、政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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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者与自律组织的合作―欧洲经验介绍(研讨、政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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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欧洲考察证券监管体制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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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欧洲金融监管机构实习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cn/homepage/index.jsp, 2006-05-19.
三、多边监管合作与协调
(一)区域性多边监管合作与协调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与东盟[⑤]各国在金融证券领域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1999年11月28日,东盟10国和中日韩3国领导人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举行第3次领导人会议。会议结束时各方发表了《东亚合作联合声明》。
《声明》提出,在货币与金融合作领域,东盟和中日韩领导人同意,在共同感兴趣的金融、货币和财政问题上加强政策性对话、协调与合作,初始阶段可以集中在宏观经济风险管理、加强公司管理、资本流通的地区监控、强化银行和金融体系、改革国际金融体系、通过10+3的框架,包括正在进行的10+3财政和央行领导人和官员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加强自救与自助机制。声明还指出,东盟和中日韩的领导人注意到,他们的集体努力和合作日程是对各种多边论坛倡议的支持与补充。他们同意在诸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以及东盟地区论坛等各种国际和地区场合中加强协调与合作,同时也加强与地区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2002年11月4日,我国前总理朱镕基同志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框架协议》是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架构。
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其他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框架协议》第四条“服务贸易”明确规定:“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此种谈判应致力于: (a) 在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S)第五条第1款(b)所允许的措施除外;(b) 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以及(c) 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各缔约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二)全球性多边监管合作与协调
1、通过国际证监会组织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
中国证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致力于与IOSCO和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交往、联系与合作。1995年7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加入IOSCO。按地区划分,中国证监会属IOSCO亚太地区委员会正式成员,2002年在第27届年会上当选为该委员会的副主席。按市场发展状况划分,中国证监会属IOSCO新兴市场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中国证监会代表团曾参加了第20-31届年会、历届新兴市场委员会会议和亚太地区委员会会议,并于1997年4月在北京成功地承办了亚太地区委员会及其执法会议。
2008年5月26日至29日,IOSCO第33届年会在法国巴黎召开。本次会议是IOSCO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本届年会期间,IOSCO的决策机构——执行委员会举行了换届选举,其他内部委员会如技术委员会、新兴市场委员会、四个地区委员会也都进行了改选。在竞争激烈的执行委员会选举中,经全体会员投票,中国证监会再次当选为IOSCO执行委员会委员,经执委会成员一致推选,尚福林连任执委会副主席,任期两年。这是自1998年以来中国证监会连续第六次当选为执委会委员,同时也是尚福林自2006年以来第二次当选为执委会副主席,表明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日益扩大,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国际资本市场舞台上的话语权进一步增强。在尚福林担任IOSCO执委会副主席的两年中,中国证监会在该组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获得了其他成员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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