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即使是君主无权破坏自然法
布丹认为,国家是受理性支配的,因此君主首先应该受到自然法的限制,因为自然法植根于人类理性之中,人类都有理性,既然人类不会破坏自己的理性,君主亦无权破坏自然法。
3、政府是人民的附属品
波斯特尔提出,人民有权要求政府谋求公共各个人的幸福,政府是为了谋取人民福利而存在,而人民则是为了谋取自己本身的福利而生存,政府是人民的附属品,它之所以建立是为了人民的福利,而不是人民的存在是为了政府的福利。
4、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康德认为:“最高的权力来源,对于受它的权力支配的人民来说,实际上是不可理解的。换言之,臣民在实际关系中无须对最高权力的来源加以深究,好像国家最高权力要人民服从它的权利尚有疑问似的。…… 问题发生在这里,一向规定服从的真实契约,原来就定在公民政府成立之前,此事是否属实,或者是否这个权力产生在先,而法律知识以后才有的,或者可能是这样的顺序。由于人民事实上已经生活在公民的法律之中,这类问题可能完全是无目的的,或者对国家充满微妙的危险。因为,如果臣民在深究国家的起源后,起来反对当前的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他就会提出,它是一个公民,要根据法律和完整的权利才能对他加以惩罚、毁灭或剥夺公民权。法律是如此神圣和不可违反,它自身就表明必须来自最高的、无可非议的立法者,以致哪怕对它的意思怀疑,或对它的执行停止片刻,那简直是一种犯罪。”
三 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均衡的世界
康德说:“我们并非从一个外在的权威的立法机关出现之前的任何经验中,就认识到人们之间的自然侵犯的规律,以及使他们彼此发生战争的的罪恶倾向;这里也用不着假定,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历史条件或事实,才造成需要有公共的立法的强制措施;因为无论安排得如何得当,或者如何称赞权利,人们仍然可能只考虑他们自己;这个尚未用法律加以调节的社会状态的理性观念,必须作为我们的出发点。这个理念指出在一个社会的法律状态能够公开建立之前,单独的个人、民族和国家不可能是安全的不受侵犯的;这种情况从人们的思路中便可以得到证实:每个人根据他自己的意志都自然而然地去做在他看来好像是善的和正确的事情,完全不考虑别人的意见。因此,……人们首先不得不做的事,就是接受一条原则:必须离开自然状态。……所有那些不免要互相来往的人组成一个联合体,大家共同服从公共强制性法律所规定的外部限制。于是人们进入了一个文明的联合体,在其中,每人根据法律规定,拥有那些被承认为他自己的东西;对他的保证是通过一个强大的外部力量而不是他个人的力量。多所有人来说,最初的义务就是进入一种文明的社会状态。依据这样的分析,人类的自然状态不一定描述成绝对的不公正,好像最初人们相互间的关系不可能是别的,而只能是一切决定于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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