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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自然法

  4、人权旨在促进共同福利
  马里旦认为,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自然法不仅规定我们的基本义务,而且确认一些权利。认识权利主体,这是因为人具有人格,他不仅是取得目的的手段,而且自身就是目的,并且应该作为目的来对待。有些权利,像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道德生活完美的权利,属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因为人权旨在促进共同福利,因此是否应该对这些权利加以限制也要有这一目的来判断。
  二 天赋民权
  相对于狭义的人权观念而言,西方世界较少民权观念,但是并不是说只有中国才有民权思想的历史。实际上,中西方历史上都产生过重视人民权利的自然法,可以称之为“天赋民权”,不过传统中国的民权思想比西方产生的早且中国人更加侧重集体民权问题的思考;西方却将民权思想更加理性化、科学化、具体化、个性化了。
  (一)中国的民权观
  在古代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人民一词一直是政治概念,人民是特殊群体,完全是被统治者,属于相对性概念,相应地,人民的权利(民权)也是相对的,没有制度化的民主,人民永远不是国家社会的主人,而只是被统治者,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而已。
  1、民贵君轻
  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他将仁义原则置于君臣、君民的从属关系之上,要求限制君权、反对专制。
  2、官无常贵,民无终贱
  墨子认为,使劳动人民免于盘剥残害而获得生存的权利,是法律的首要职责。他一方面借“天志”论证劳动者生存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即“人无长幼、贵贱,皆天下之臣也”,因而“天”对于每个人都“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不准“相恶相贱”。另一方面,又明确提出“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的来源。墨子认为,法律应保障“义”,惩罚“不义”。“义,利也”,财产是主要的物质利益。“不义”,主要也是“亏人自利”,“不与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所有取之故。”可见,他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坚决反对非法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2)墨子坚决反对贵族专政,要求“农工肆之人”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还提出“官无常贵,民无终贱”的口号。他指出:“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以及“举义不避贫贱”、“举义不避疏”、“举义不避远”。
  3、“大公”之法
  王夫之认为,法律为“公”为“民”,是千古立法的“精意”之所在;以“大公”之法取代“大私”之法,是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他看来,虽然君主位尊权重,但其个人的意图仅仅是“一人之义”,属于“私”的范畴,今世君主的一支是从当时的形势出发提出的,那也只是“一时之义”,也没有脱离“私”的范畴。只有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即“天下之大公”才是真正的“公”,才能作为立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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