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赵书亚,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教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财经法中心税法方向硕士。
根据中国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的资料,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绝对数,多年来已高居世界第一并以较高的比例增长。1999年达8万4000人;2000年近9万2000人;2001年为10万4000人 ;2002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7.3万起,造成10.9万人死亡,56.2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 2003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分别比2002年下降13.7%、4.6%、12.1%和上升1.4%。其中,国道发生12起,占总数的29.3%;省道发生16起,占总数的39.0%;此外,高速公路发生3起,占总数的7.3%。坠车事故21起,占总数的51.2%;两车或多车碰撞事故11起,占总数的26.8%;翻车事故6起,占总数的14.6%。大客车肇事突出。大客车肇事22起,占总数的53.7%;另外,大货车肇事8起,占总数的19.5%;中型客车肇事6起,占总数的14.6%;本地车辆肇事占较大比例,共32起,占总数的78%。超载、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和车况不良是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涉及超载的事故13起,占总数的31.7%;由于超速行驶发生事故10起,占总数的24.4%; 2004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67753起,造成99217人死亡、45181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7亿元,与2003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14.9%,死亡人数下降4.9%,受伤人数下降8.6%,直接财产损失下降17.6%。万车死亡率首次进入个位数。在机动车保有量上升11.7%、客运量上升11.6%、旅客周转量上升13.8%、货运量上升5.6%、货物周转量上升7%的情况下,实现了继2003年后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再次减少5000人,万车死亡率为9.2,比2003年下降1.6,首次进入个位数;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比2004年减少67635起,下降13.1%;造成98738人死亡,同比减少8339人,下降7.8%;造成469911人受伤,同比减少10953人,下降2.3%;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同比减少5.1亿元,下降21.2%。万车死亡率为7.6,比2004年减少2.3%;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比上年下降15.9%。自2000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9万人以下,共造成89455人死亡,比上年下降9.4%。从交通事故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交通环境好象有些好转,这有赖于政府相关部门交通执法水平的提高以及大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事故发生率明显偏高,这也是拙文所要思考的,也是作者想提醒读者注意的!
参见:2005年2月,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该条做出了修改,后文会翔实阐释。
以美国为例,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还可以要求州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因为州政府对辖区内道路有管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的义务,所以应对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州政府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此事务。面临目前的交通环境形势,为了促进和谐交通环境的形成以及对于交通事故无过错方的保护,我国可以考虑借鉴这一制度,设立相应的赔偿基金和委员会。
当然,这里的“以人为本”是在执法中的运用,与上文所述的交通立法中的“以人为本”大相径庭。
转引自:http://www.39.net/HotSpecial/jiuhoujiashi/gdfg/42326.html.
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关于美国方面的材料转引自:http://www.39.net/HotSpecial/jiuhoujiashi/gdfg/42326.html,《美国交通司法掠影》一文。
德国拥有8000多万人口,而汽车的保有量高达5000多万辆。因此,合理的道路交通管理非常重要。严格处罚交通违章、保护交通参与者正当权益、营造人人遵法守则的社会氛围是德国治理交通齐抓并举的方法。德国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法规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许可法规》和《
刑法法典》。这三部法规有各自明确的适用范围,规范了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尺度和透明度,规定了执法者和违章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守法意识提高之办法,我们可以多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为我所用,但是限于篇幅不再展开,我们可以作为专题加以讨论之。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句经典的教育格言是三国时期刘备给其子刘禅的遗昭中的一句话,至今已有近2000年的历史,被后人广为传诵。但是,在交通守法这个看似“小善”的问题上,“时间观念极强”的我们在闯红灯的一刹那早就抛到了脑后。
“焦点网谈”2006年3月19日有一篇报道,概述的是自2005年10月31日开始,哈尔滨市交警部门对行人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效果和阻力。从实施起至今,哈市交警部门共纠正行人交通违章行为9527件,罚款近10万元。这段时间,关于行人违章似乎是一个热点。另外,南京因为准备实行“行人闯红灯扣奖金”而热议不断,按规定,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此外,现在郑州以及全国各地的城市十字路口随处可见的“交通协管员”……,所有这些都是普法、督促守法的良好途径,但是,我们是不是可能将某种方案永久化,并使交通守法意识内化于每个人,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