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浅层目的,当然也是为了最终的不执法目的服务的,是为了教育和警示那些不大守法之人,所以,执法的教育功能便尤为彰显。当前,在我国的交通执法中存在很大的误区和漏洞,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认为交通执法就是罚款,更有甚者,在我走访不少县级以下的相关交通部门时,发现每年尽然下达相应的罚款任务(或者说目标),并根据罚款数额来决定有关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务晋升。这是不符合执法逻辑的,也是与我们的立法目的及执法目的相违背的。
至此,我们须再次审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条,交通执法及其宣传教育理应得到交通管理部门、各单位,甚至包括我们每个人的重视。但是我们的各个机关单位当然包括学校,更包括交通执法部门并没有做到。举个例子,目前的各学校几乎没有哪个学校把相关的交通法规纳入课堂教学,更没有在学生的日常生活中使其身体力行之,如果按照“法定必须遵守”原则来看的话,所有这些机关单位都已经违法在先了!听说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市交警藏在十字路口的大树后面抽烟,守株待兔似的等着车辆行人闯红灯,然后开出罚单,当然“违规者”最后提出行政诉讼状告交警行政违法,胜诉实属必然。
在这里不得不提醒我们的相关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潮中,交通和谐环境的构建便为必须且必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人们无时不在通过交通创造价值,那究竟怎么样才能使我们的交通环境和谐度日益提高,个中交通执法的依法进行便成必然要求,只有政府及执法部门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给民众树立政府守法的良好形象,那么才是执法的最好注释,也是交通法制宣传的最好例证。限于篇幅在此不再展开。
3、公正司法——和谐交通环境之构建基础
创新的前提是借鉴,只有学会借鉴别人,才能真正做好自我创新。美国是世界上拥有汽车最多的国家,社会存有量为轿、客车130364000辆,卡车39873000辆,共计170237000辆,年均发生车祸400多万起,死亡人数为43000人,事故发生死亡率为9万辆车2人。在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从事故发生率,还是死亡率来看,都是比较低的。这给了我们很多启迪,从司法的角度看,美国属于法制比较完善、执法比较严格的国家,这与其交通事故发生、死亡率较低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美国司法对交通事故、违章、犯罪是如何处理的,有没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7]该问题的提出,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理应引起我们的思考和反思。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8]
刑法理论明确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是否重大。而美国的法官、律师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据他们介绍,美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对车辆机件失灵、故障、未看清标志驶入逆行、违章停车、避让不及时、雨雾天气妨碍视线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即使造成重大伤亡或经济损失,也不构成犯罪,属于交通违规,由法院进行民事处罚和判决民事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