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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法律规制分析

  (四)完善税法
  其一,要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应加强对垄断段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方案、收入总量、工资标准等,均应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中,并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行业外揭发检举制度。特别是要重点规范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入水平,对于高层管理者可以按照和绩效挂钩原则合理确定年薪,而对于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全部参考社会平均工资确立工资水平。适时清理整顿工资外收入,为进行合理的税收打下基础。
  其二,要完善消费税。应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对原税制中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并且调整要突出对高收入的合理规制,通过对一般的高收入者消费税的征收,间接地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进行调节。例如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豪华住宅、名牌轿车、奢侈品等征收特别消费税,停止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等。
  其三,要征收资源附加税。自然垄断行业占有的是国家资源,这是他们的先天优势,所以理应对这些行业征收一定的资源附加税以补贴其他产业。这样可以将企业的高利润转变为国家的财政收入。
  (五)完善能源立法
  完善能源立法、禁止垄断行业的能源福利也是控制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一个重要措施。例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一项新的地方立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降耗纳入社会发展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同时坚决 叫停“能源福利”。
  (六)完善外资立法
  我国的现行相关外资立法禁止外资进入自然垄断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窒息着自然垄断行业的活力。如果以引入外来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形成“联合持股”,允许他们参与经营,便产生加强成本控制的动力以控制垄断行业的收入过高。
  
【注释】作者简介:赵树文,唐山学院文法系讲师。

http://news.QQ.com,人民论坛,2007年6月5日访问。
《扬州晚报》2006年5月19日。
《叩响和谐社会大门——人大议案中感受“四不平”》,http://www.cnhubei/2005-03-14ca7033393.htm。
转引自张同敏等:《中国经济大论战》,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文学国:《我国法律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之规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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