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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法律规制分析

  3、行业内部缺乏公平分配机制。在垄断行业内部,有一部分人利用权位、职务、地区等区别,转移内部利润,使自己成为“先富一族”,这部分人的收入水平与其贡献和价值的严重背离,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才是引起公众不满的主要原因。垄断行业内部缺乏公平、公正的薪酬分配机制,带来了垄断行业内部分配的不公平性,从而导致了大量高收入群体的出现。
  (二)法律原因
  其一,规范自然垄断行业的专门立法不完善。现行产业方面的法律如《邮政法》、《电力法》等,大多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大多是部门立法体制的产物,产业立法的目的是保护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这些法律没有确立产业竞争的目标,没有把立法作为放松规制、引入竞争机制的举措。法律的缺失,政府的监管就难以到位。 [5]
  其二,价格法并没有被真正的贯彻。《价格法》虽然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但多数听证只流于形式。真正的听证应该是将法院的庭审形式移植到行政程序上来,当事人之间要有抗辩。这里没有原告、被告,但是有不同利益主体。可能是行政机构直接对个体,也可能是行政机构作为协调者来协调经营者之间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当二者利益发生冲突而且无法通过民事方法来解决时,将由“行政法官”根据利益相关人的举证、抗辩即会议记录做出裁决,得出听证结果。它自始至终强调透明和公开,一次听证证据不足,还可以二次听证、三次听证,最终一定要达到所追求的社会目标:三方都满意。而且,它应该是真正听取利益相关人员意见的听证。但事实上,有些听证会连通过听证来接受人们意见的想法都没有。
  其三,税法不完善。当前,税收对调节功能尚未发挥到合理程度。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还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对于购置豪华住宅、名牌轿车、奢侈品以及高额遗产赠与等高消费、高享受也无税收调节的控制。
  其四,《反垄断法》不完善。《反垄断法》没有对自然垄断做出明确性规范,对行业垄断只是做了非常模糊性的规定,《反垄断法》一方面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另一方面也明确“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当说,《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只是进行有限制止,实务中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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