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区别有重要意义。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就能理解两者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不能偏废,从而有利于划清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尤其在司法实践中,既不能把应属法律调整的行为、应负法律义务的行为,只用道德规范去调整,使其仅负道德义务,以至于造成法网太疏,纵容违法犯罪;又不能把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应负道德义务的行为,用法律规范去调整,去追究法律责任,以至于造成法网太疏,影响社会安定。
三、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古往今来,法和道德都是掌握政权阶级用来调整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都是维系一定社会秩序不可或缺 地规范。掌握政权阶级用自己的道德为其法律辩护,又用法律来推行和维护他们所宣扬的道德规范,让法与道德交互作用,共同实现掌握政权阶级的目的。在这些方面,我国古代一些思想家深知其中奥妙。孔子就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在孔子看来,治理天下,单靠“政”与“刑”的作用是不够的,单靠政与刑只能压服人,不能使人心悦诚服地安分守已,虽然也能遵守法律,但那是因为对刑律畏惧的缘故,并不知道为什么应当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做对了不觉得光荣,做错了也不觉得可耻。相反,德刑并用,就会使老百姓不仅安分守己,还会自觉检点自己的行为,不去做越轨的事。另一位思想家荀子对统治经验作了更简明的总结:“治之经,礼与刑。”2就是说,治国平天下,道德与法缺一不可,精神统治与法律约束必须并驾齐驱。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当然不同于历史上的法与道德,但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
1.社会主义道德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
首先,社会主义道德对立法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反映和贯串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中,从而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我国一系列立法渗透着社会主义道德的“五爱”要求和它倡导的集体主义、人道主义、顾全大局、诚实守信、互助友爱、扶贫济困的精神。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 应爱护公共财产、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尊老爱幼、保卫祖国等义务规范,就是根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相应要求制定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和道德发展对立法也有直接作用。我国立法有能超越现阶段人们的道德水准,否则就无法取得实效。我国立法也要随着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而向前发展,否则就落后于社会实际,难以发挥积极向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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