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锋律师称,在“裸聊”中,人的身体经过电子信号的转换,已经变成了一个视频图像。从表演者本身来说,展示的是自己的身体,但传播给对方时却已经是一个视频图像,对方看到的也是一个正在生成的音像制品,而并非仅仅是聊天者本人的身体,因此,符合
刑法中的物品概念要求。
何桐雨律师认为,即使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有一个无法认定其具体传播数量的问题,根据《解释》,要构成此款罪,得有传播的具体数量,否则无法将其定罪量刑,而当前网络条件下,如何确定传播数量,从证据上来说也比较困难。
观点二:个人淫秽表演不犯罪
刘晓原律师表示,虽然个人的裸聊行为不是犯罪,但如是组织他人在网上进行淫秽表演,比如一些不法网站推出色情直播视频,点击收费以牟利,则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傅达庆律师认为,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表演的行为。裸聊时有的虽然有淫秽动作,但由于裸聊人是自己在“表演”,不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犯罪构成。闫峰律师表示,个人参与裸聊,同时还找他人一起参与,这就是一种组织行为,符合
刑法中组织淫秽表演罪规定。何桐雨律师提出,设立组织淫秽表演罪,打击的对象是组织者,而不是参与淫秽表演的个人。裸聊中的个人进行淫秽表演,身份应界定为淫秽表演者,而不是参与者,因此,他们不应构成犯罪。余波律师反对说,组织淫秽表演罪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裸聊者如李某,通过找他人参与裸聊,而获得往站管理权限的提升,这也是一种营利,应算作组织概念的一种。
观点三:个人行为属道德层面问题
刘晓原律师认为,裸聊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个人之间的裸聊行为,有一定的私密性,且是在虚拟空间进行,对社会没有多大的违害性,所以这种行为应由道德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如对裸聊行为,要加以限制和约束,可以在《治安管理法》中加以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法律没有规定裸聊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情形下,司法机关不应当对裸聊行为“上纲上线”,而在相关法规修改以前,不该用公权力去进行干涉这种个人行为。傅达庆律师认为,裸聊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个人之间的裸聊行为,有一定的私秘性,且是在虚拟空间进行,对社会没有多大的违害性,所以这种行为应由道德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吴焰说,
刑法打击的重点应该放在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裸聊或其他色情活动的网站或个人,对于裸聊参与者,则最多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行政处罚,就像对待卖淫嫖娼一样。如果立法上将裸聊入罪,则可能是在帮文化行政机关、学校和家长行使相关的监管责任,毕竟上网的地方只有那么几种,若各方面尽职守则,青少年不会被骚扰到。闫锋律师则认为,对于“裸聊”中的参与者来说,自娱自乐并不是目的,他们的主观目的是“传播”,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传播。因此,为了保护多数人,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这种行为。赞同此观点的唐用强也认为,为了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公权力介入,用法律来规范裸聊等行为,因此应尽快从立法上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