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只要有当事人提供了保险合同,符合保险理赔的基本条件,有80%的案件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但是,实践中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又不同,保险公司通常会提出各种理由抗辩,最常见的是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转卖,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进行车辆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变更,在实际车主作为被告时,保险公司会以被告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而拒绝保险赔偿。因为实际车主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赔偿。当事人必需进行其他的诉讼才能争取合法权益。还有一种常见的问题,就是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费用”,有些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比如,一个案件事故损失10万元,原被告各占50%的责任,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8万元,如果先划分责任,被告只要赔偿原告5万元,如果先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最高限额支付8万元,不仅肇事者不用支付一分钱,而且原告也多得了3万元。这涉及到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首先会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最高限额赔偿,以便于更加快捷地挽回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四、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情况
由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非死即伤,损失都比较大,民商事案件有40%的被告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使执行不能到位或者不能全部到位,肇事车辆投保了的,受害人的损失能相应减少,或者能得到完全赔偿。没有投保的,或者保险公司有理由免赔的,肇事者有的逃逸,有的没有履行能力,有少数被告本来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因为看到原告的损失太大,倾家荡产也难以全部给付清,干脆以各种借口拒绝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好于民商事案件,有70%到80%的案件能够执行到位,因为构成犯罪了,肇事者家属一般都会在法院的调解下主动帮助被告人把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到位,以期在刑事上获得最轻的判处。个别的肇事者因为在刑事上受到处罚,本人没有履行能力,亲属也有抵触情绪,民事赔偿反而不主动,
-使赔偿执行不能到位,被害人情绪特别大,以至到处上访。
五、减少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