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禁止录音和录像?
如果说,摄像有时会影响审判或不能有效反映审判情况而予以禁止,这个我能够理解。可是为什么“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的案件,却要禁止录音和录像呢?
有效的录音和录像,是记录民事审判活动的方法,也是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的方式,更是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证据。不仅可以监督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也可以监督法官,更是社会公众监督和评价民事审判活动的依据。
禁止录音和录像的实质,是拒绝接受公众监督;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又明明写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这使我不得其解。
其次,我不能理解为什么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可从训诫直至拘留?
我们可以把《
刑法》的“妨碍公务罪”和《治安处罚法》的“妨碍公务行为”,与其做个比较:
“妨碍公务罪”和“妨碍公务行为”的成立,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公务正确或是说公务成立,在公务正确或是公务成立的前提下加以妨碍,构成“妨碍公务罪”或“妨碍公务行为”。反之,也就是说公务不正确或是公务不成立,对其的妨碍不过是民法的“排除妨碍”和
刑法的“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不构成违法或是犯罪。
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并没有这样的前提,只要违反即可构成,这是为什么?我们不能说,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都是“排除妨碍”或是“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就“排除妨碍”或是“正当防卫”而引起的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是否应当予以处罚?
如果予以处罚,则公民的正当权利被侵犯;而如果不予处罚,则法庭规则在制订上存在问题。那么,又是哪家错了呢?
其三,以上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为何只有对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的罚则,而没有对法官的罚则?
就如我一开始说的,有什么依据可以证明法官是不可能妨害审判活动和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活动是国家行为,法官在主持审判活动时代表了国家。但是,法官也是个人,如果法官作为个人行为妨碍其所主持的审判活动的时候,首先,我们不能认为他(她)仍然在代表国家;其次,我们不能认为这种妨碍是一个国家行为;最后,我们不能认为这种妨碍行为不应当受到起码是相同的处罚。
但是,法庭规则的遵守为什么不包括法官,为什么法官的妨碍行为没有被法律要求处罚?这使我百思不得其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