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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的法律分析

  在上述人群长期存在的前提下,因疏忽大意的主观过失而发生机动车再次撞击的现象也将长期、大量的存在。
  二、“二次撞击”的法律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于主观故意的“二次撞击”现象,单从现场痕迹的方面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7]。
  对于刹车痕迹与行为人是否进行冲撞准备的证据上,一般可以辩护为出于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所以这类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的成因中,“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属于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二次撞击现象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则说明对方起码是主观过失。
  同时,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是由交通违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即使有过失行为引起二次撞击,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而过失行为又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则应当根据过失比例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如果过失行为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是可以追究过失方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一方面是因为损失结果是由交通事故引起,过失行为不是很明显,一般不足以构成过失方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因为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将缺少上限为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后再追究民事责任,则旷日持久,不利于被损害方。
  甚至在普遍的司法实践中,也不追究造成“二次撞击”方的过失责任,而只是把两种责任后果作为一个交通事故,以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进行处理。对此一个普遍的理由是,交通事故一般由交通违法形成,交通违法形成事故的过错本身也是过失行为,与事后的过失行为性质相同,同时“二次撞击”的过失责任也难以证明,所以把两种责任后果作为一个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比较适宜。
  对于这样的观点,我不予认同。因为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中的二次行为是比较明显的,法律关系也是比较明确的,将两次行为分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是适宜的;同时,即使同样是两次交通事故,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由同样的当事方形成,在实践中也是根据两个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进行解决,而不是根据前事故的过错比例进行解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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