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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之法律属性

  缴纳学费使学生拥有了自由之身。国家没有能力也无资格再去约束学生的意志,学生与公立高校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学生再也不会因接受了支付低廉学费的高等教育而成为被国家管理的对象。由于体制的变迁,国家通过公立高校对学生实施的行政管理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公用企业往往也存在上述现象。企业的运营成本与实际经营收入之间存在缺口,同样由政府填平补齐。企业领域中的价格补贴丝毫没有改变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正当且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公用企业并不会因此而取得对消费者进行行政管理的权力。价格补贴是基于公共福利政策而做出的,是无需随附条件的。
  公立高校已经从根本上不再承担直接为国家培养所谓的合格建设人才的特定历史使命了,在普遍意义上不再是国家计划的实施者。接受高等教育几乎已经完全可以说是受教育者自主、自觉且自愿的行为。特别是完成学业之后,学生对国家没有任何人身依附关系,无须承担任何特定义务。与此同时,公立高校自身也因体制变革而不再被赋予执行国家行政管理意志的权力,作为学校根本的教育属性正在被还原、被净化。而且应该朝着这个方形进行到底。
  三、管理属性辨析
  根据对象不同,管理有内、外之别。学校对教师是内部管理,对学生则属外部管理。此种外部管理是否为行政法上之行政管理呢?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且此种管理对于管理者自身而言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
  让我们逐一审视一下公立高校所实施的主要管理内容的属性:
  一、招生考试
  首先,招考试题并非招考学校所出,高校只是通过统一考试按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其过程类似于拍卖,择其最善者而取之。试题本应由招考学校自定,只是为了节约社会成本,在特定时期实行国家统一命题。录取被历史赋予了过多的额外使命。在计划体制下,走进高校就是走进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岗前培训班。学生身份可以从入校前的千差万别在跨出高校大门一瞬间变为清一色的国家干部,进而此后的生、老、病、死皆由国家安排。计划体制的根本弊端在于泯灭个体自由,扼杀个体活力。市场体制下,国家既无义务更无能力安排学生就业。学生自主意识实现之日,就是行政管理消灭之时。录取权是在国家规制之下的私权利,而并非扮演与政府联合行动的公权力。学校与学生均是规则既定条件下的运动员,只有国家、政府才是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招生体制中的三方主体,只有政府是管理者,学校与学生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教育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招生标准是由国家标准与学校标准混合而成,学校标准是学校自由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不是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延伸。例如:结婚,既有法定条件,又有约定条件(即择偶标准),没有谁会把婚姻一方(即提出条件者)当事人理解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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