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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三态社会假说

  2、法治社会的特征
  法治社会这个社会制度类型是一种科学的、普遍的社会制度形态,它具体有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1)在法治社会中,司法主导人们行为的是非标准,宪法享有最高法权威,国际法在任何范围内,包括主权国家之内都可以得到普遍的尊重和切实的实行;
  (2)在法治社会中,整个社会是一个普遍平等化的社会,是人民大众创造社会和谐的历史,是主权国家创造世界和平的历史;
  (3)在法治社会中,人权与国家权力之间完全平等,关系对等,它即可以纠正人治社会的二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也可以实现国家权力组织之间的密切配合,而且,公民之间可以团结互助,使人权普遍的最充分的得以现实化;
  (4)在法治社会中,一个国家对内实行压迫、剥削的程度可以降低,对外进行侵略、掠夺行为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制衡。
  (5)在法治社会中,实行理性法律人执法模式,执法者可以主导社会发展的总方向。
  (6)在法治社会中,人的真实自由应该是合法的自由,任何人都没有不法的自由。
  3、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国家组织和社会公民(广义,含法人组织)的关系得以正常化、现实化、合法化,也就是说,任何国家的公共权力组织都丧失了当然的优越性和特权性,由此可以恢复国家服务社会的真正职能,使国家成为既不是统治者的专政机器,也不是绝对理想化的永恒合法组织;社会公民作为社会的合法成员,需要尊重社会公德,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权利自由;公民人权也丧失了绝对的天赋合法性,也不是简单的国家法律下的公民自由。这样,国家(社会)公共权力与社会公民权利之间形成一种合法的、稳定的、科学的理性关系,这就是法治社会追求的基本常态关系。我们认为,在这种关系中形成的社会运行规律就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运行“规律”。具体来说,它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在法治社会中,通行社会中心主义,任何国家(社会以及国际组织)和社会公民都是从属于社会整体的,主权是相对的,公民独立也是相对的。
  (2)在法治社会中,不容许不法的权利存在,所以不仅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公民权利也是有限的。
  (3)在法治社会中,可以实现社会权利至上局面,社会关系整体可以保持一种自我调节下的动态平衡。
  4、法治社会的适用条件
  (1)全社会共同的法治信仰形成,社会价值多元化、相对化,但还必须有普遍的法治信念。
  (2)人性公德主导社会的风尚。
  (3)公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废除任何形式的世袭以及变相世袭制度,形成普遍的权力占有的公平竞争机制。
  (4)不同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经济互助关系并存。
  (5)法治社会需要中产者执政,无产者和资产者不得执政。虽然它不符合形式公平的要求,也让激情支配的人不满意,但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是最佳选择。因为这些人本性偏私。没有无私者假定认为,无产者对自己不负责任,损己利人最终是害人害己;资产者损人利己对他人不负责;中产者利己不损人,对人对己都负责。所以,中产者执政是理性、科学的选择。
  5、法治社会的转化条件
  在政治社会的分权制国家(社会)体制中,法制就是建立在对掌权者的恶的假设上成立的制度设计,对国家组织以及掌权者的不信任是实行法制的前提,它只相信法律理性的相对权威,不相信任何组织和个体的权力的绝对权威。有效的法制必然要求公共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监督,公共权力体系中无绝对的权力,它只追求法律的权威。然而,法制国家的法律权威具有相对性,法律也不是绝对的权威,只有不变的人权宪法,才具有相对绝对的神圣性。它不是否定法本身,而是要解决怎样更好的发挥法的作用,这就是公民民主的法治价值问题。所以,法制国家应演变为法治社会。
  在政治社会的集权制国家(社会)体制中,那种打着为人民谋利益旗号,实际上却只相信强权的政客,相信的只不过是一种暴力支撑之下的强盗哲学,即多数人的力量大于少数人的力量这一原始经验,是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古代家天下反理性哲学,完全不是法治的精神体现。一般来说,在集权制国家(社会)体制中,实行人民民主应该是统治阶层内部的要求,阶层合作是普遍民主的必然发展趋势。但局部的民意不代表真理,人民民主实质上还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必要机制,而不是发现真理的方式,也不代表真理,我们同样不能把人民民主神圣化、绝对化。所以,集权制国家也必须发展为法治社会。
  在法治社会里,公民民主的程序与其民主的内容是同样重要的价值,缺乏真实有效的民主程序的任何形式的民主都是虚假的民主。如果谁自以为当然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重视民主程序的真实性,谁就是在蔑视法治、破坏法治,那么这种政治活动必然是欺世盗名,或反民主的野蛮政治。我们认为,社会化公民民主的真意不是少数要服从多数,而是多数人要尊重、保护少数人的自由、独立、个性、意见,少数人与多数人的权利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那种多数人意志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或利益的假设同样是不成立的,多数人总是正确的假定更加错误,只能是暴力哲学和纯粹功利主义的体现。实际上,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这与人民民主的多数人决定恰好抵触。所以,人民民主也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问题都可使用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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