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政治社会的局限
政治社会不能形成权力-权利平衡机制,而是靠人的主观实现调节,最终社会的协调付诸于非理性因素,过于非理性,而不是科学的法法治,缺乏一种科学的、理性的法律机制。
(1)集权制在非常时期优势明显,战争、灾难、动乱等特殊时空社会条件下,但是集权制权力容易膨胀,不能自我调节,平衡会打破。
(2)分权制在和平、理性、稳定时期优势明显(社会条件良好、经济、法制、公民文化诸要素健康、发达),但是分权制权利容易滥用,不能自我调节,和谐不能形成。
7、政治社会的积极作用
(1)在集权制中,在主权者建立统治秩序初期和小的集团、经济落后的社会以及社会动乱之时,需要这种社会制度。
(2)在分权制中,当民众普遍遵守法律和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良性经济支持下,也可以保持这种社会制度。
(3)政治社会的实践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实现奠定历史、制度、精神等各方面的基础。
(4)政治社会是建立国家的一种重要历史模式,人们不能忽视这个重要的经验。
二 法治社会的意义
人类精神经历了时-空的分裂,身-心的分离,天-人的对立等等各个阶段而且继续着,而要最终达到和谐统一的精神境界必将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历史过程,也是通过一个人的终身修行才可能达到的一个结果或者状态。在历史上,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于人类精神上和社会现实中都没有真正彻底消除过,理论上就没有,现实中更是难上其难。这种人类的精神以及身-心、天-人分裂的历史,导致人类社会始终是文明与野蛮并存,导致整个世界持续的无序,以及社会几千年的无道历史。这实在是一幅可怕的、悲剧性的世界图像。
我们知道,人的智力虽然个体差异很大,但每个人都可以过自己真实的道德的生活,因为所谓真正的道德的生活实际就是最简单的生活,就是指必须顺应每个人自然本性的生活而已。法的真质精神就是要求在社会之中的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最简单的而又是自我负责的自由生活。只为着这最低的、最真实的生活,我们才需要社会公共道德的导引。这种真理的、普遍的公共道德与法律达至同一状态时,就是一种完全合法的社会生活。其中,那有道德的人只不过是一个简单的真人,并不是虚幻的神仙;只不过是社会人与自然人达到同一境界的人,并不是完美不可超越的圣人。自然有道,社会有德,人是有道德的,所以真人应该做一个“道德法人”,也就是说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一个普通的自由“法人”。如果“法人”已经作为这个社会的主人,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真正的法治社会了。因此,法的精神就可以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这是人类道德精神的普遍性决定的。
1、法治社会的含义
以法的精神为信念,以律法为保障,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公民民主意志为动力的合法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因为法治社会以社会公民权利为主导,所以法治社会也可称为权利社会、非权力社会。
我们认为,一个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须是适应某一社会发展需要的,首先必须是体现为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将主观性法与客观性法科学的统一起来,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最充分实现人的自由和最充分的保障人权。而历史上的三权分立制度意味着权力的法制化、世俗化、民主化,以及权力之间的制衡和他治方法的推崇,可以说是法制化的最高形式,但有法律绝对权威化的危险,容易形成法律的专制;而且,还容易导致人权的自由过渡泛滥,自由超越人类基本道德底线,往往走向法制主义、自由主义的极端,而违背法治理性的初衷。
我们知道,三权分立体制中存在权力的完全对立,民主的不真实、形式化,实质上是欠缺充分合法性的法律制度。三权分立虽然是反对人治、独裁、暴政的比较科学的法律制度设计之一,是法制国家重要的制度性标志,但它不可能、也不是完美无缺的。这不仅因为法律本身不是自足的,还因为法制的运作需要社会公民的普遍化民主意志的支撑。
在一个合法的社会中,民主是完成国家、社会管理的工具、手段、形式,如何更好的应用法律、尊重民意、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实现权力协作和人民团结是普遍民主的重要内容。而只有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权利才能切实得到保障,国家权力才能有效得到制约,二者之间才能达到一种平衡状态,社会系统才能保持持续和谐而不至于被颠覆,才能使国家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自我调整,达到一种社会的动态和平稳定,实现国家稳定,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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