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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三态社会假说

  3、政治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
  (1)在政治社会中,必然会盛行国家中心主义思想意识,或者是普遍的迷信所谓的法律至上精神。
  (2)在政治社会中,必然是人民实质上只能做国家的臣民,不能做国家(社会)的真正主人,那些国家臣民的基本人权没有、也不可能得到成充分的、实际的和根本上的保障;或者只能是以所谓集体人权的保障去侵害个体和少数人的基本人权,即使是独裁者的特权也可以通行于这样的政治国家;或者是法律权利滥用,自由无度,使社会和平却没有和谐,人际关系紧张,人与自然对立。
  (3)在政治社会中,在一个国家内部,必然是国家权力至上,社会关系高度紧张,势必经常导致社会秩序崩溃,往往会暴发社会革命,或者是权力公信力不足,不能引导主流文化而带来社会精神的彻底腐朽,麻木人民大众意志以维护国家(社会)的暂时稳定;在一个国家外部,就是干涉他国内政或者进行武装侵略或者是经济侵略,转嫁国内矛盾。
  总之,实行人治的社会不能从跟本上摆脱国家需要一种绝对权力的支撑的局面,国家之内势必存在着不受监督的权力,国家之外势必存在强者的霸权不受制裁,所谓的人民民主也不过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不过是变相的皇权之下的恩赐的臣民权利(不是社会公民的普遍民主);所谓的强国为维护国际人权也不过是为干涉和侵略他国提供借口。另外,这种国家是建立在对掌权者的善的绝对信任基础之上的,但现实往往与愿望相反,掌权者往往是不善的。法治的实质(真质)是排斥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特权、特殊活动和一切绝对性权力的,任何人(广义)都不能因任何理由而享有他人不能享有的权利(力)而不尽其应尽义务(责任)。所以,即使是掌权者也只是人民的公仆,只是人民的学生,绝不是人民的老爷,更不是什么人民的领袖、导师;一切主人与公仆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真理不在主人或公仆中,而在律法中。大家都应依法办事、依法行权而已。虽然政治社会的最理想形式是法制化的人治国家,但是法制化国家仍然不能解决法律的暴政问题,把法律奉为神明不过是变相的集权,任何法律都是少数人颁布的、执行的,掌握法律权力的人如果过于神圣化同样会膨胀,失去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导致直接对立或者是去危害世界和平和人类和谐。所以,人治的政治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要求它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上就必须变革为法治社会。
  4、政治社会的适用条件
  (1)政治社会是伦理的社会,在集权制国家,经济官方控制,只有不公平竞争,或者直接反对竞争,经济制度不分化,私人财产无保障,价值绝对一元化,来自政治压力,少数占有公权力者统治着全社会;
  (2)在法制国家,经济自由竞争,是无道德社会,导致经济人恶性竞争直到垄断,价值多元化、相对化而没有普遍的价值准则,少数富人统治着全社会。
  总之,在政治社会要么政治决定法律,要么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只能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是压迫被统治者的“合法”武器。
  5、政治社会的转化条件
  从法治层面看,既然一切政治权利实质上都来自社会公民的权利,那么国家对外行使的主权、国家对内行使的各种权力就都不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可对抗的,不是不能加以对等权力制约的。所以,任何国家(社会)的一切政治活动都应当是进一步实现法治的途径,一切政治活动都应当是为法治的实践而服务的,一切政治活动都不得超越合法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这种政治活动就是多余的、不良的,甚至可能演变为绝对反法的暴政。
  从经济层面看,虽然国家起源于私有制,但是其发展方向是走向社会化,就是说私天下必然让位于公天下,阶级压迫必然让位于阶层合作,或者直接实行全社会的公民(不是国家公民、臣民)自治,这同样是社会进化的一个途径。
  从逻辑层面看,无论何种形式的人治在实质上都在法治的范畴之内,并没有超越法治社会,而且法治社会还可能在一定条件下缩减退化为人治社会,所以 ,人治社会也可以说是法治社会的低级阶段。
  那么政治社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化化为法治社会?或者说实现这种转化的基本条件是什么?我们认为,实现这种转化的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消除经济、政治、律法、文化基础等外在社会因素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等级性差别,使一切国家公民都成为成为社会公民。
  (2)树立起全社会共同的法治信仰是政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根本出路。
  (3)建立独立监督制度是必要的科学的法律机制。因为政治社会最需要的就是对公共权力的强力制约,其次是对抽象的人民权利滥用的制约。
  (4)实行国家结构的四维权力政体是政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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