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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四维法学的意义

  (2)可以科学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
  在四维法学理论体系中提出了四维法治观。其中,在狭义四维法治观中,法理在一切法律权利之上,任何人都必须执行合法的法律;在广义四维法治中,任何法律权利与法理都是互动关系,它们相互决定、相互影响、不可分离,且相互制衡。在这里,人的自由本身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法理自由,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社会和谐的最大化。
  四维法思想认为,法治与人治不是内在的反对关系,法治系统在整体上是可以完全包容人治的,但人治不能包容法治,实质上与法治抵触;律治与人治是相反对的,二者互不兼容。有律法不代表法治,因为不法的法律总是存在;重贤人之治,也不代表就是实行人治,因为法治也需要精英执法。人治之下,可以有大量律法,但可能是不法之治;律治之下,无贤人,也不是法治,可能是有法无治;法治之下,人与法如果协调一致,执法者尊重法理,依法律办事,才能实现法治目的,因为法律需要人才的正确适用,才能发挥其适宜的作用;另外,实行法治还必然需要全社会成员都有普遍的、平等的守法理念。这是四维法学的重大贡献之一。
  (3)可以适当处理法治与社会、国家、公民的关系问题
  四维法思想认为,一般而言,社会运行的常态应当是法治态。国家固然需要法治化,但是在一个国家之内是不可能完全实现法治的,就是说没有真正的法治国家,只有法治化的法制国家,如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如是。法律之中的公民(国家公民)是法治社会的部分主体,是法制国家的主人,不是完全的、真正的社会主人。只有这种法人(社会公民),才是法治社会的真正的、完全的主人。也只有法人普遍现实化,真人成为社会的主人,法治社会才能演化为道德社会。总之,在四维法思想中,公民是社会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只有公民非国家化之后,法治才能变为普遍的现实。也就是说,法治属于社会的事业,不是国家的使命。
  (4)可以正确处理法治与权力、权利以及执法、守法的复杂关系问题
  在四维法思想中,法治属于社会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国家问题,更不是政治问题。只有在法治社会之下,才可以形成制约公共权力、确保公共权力适度运作,才能实现社会的最大公平和正义的制度体系;只有法治社会,才可以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最大平等化提供有力保障。另外,在法治社会,还需要执法者中庸执法,才能实现人道的法理念。总之,一切执法者和全体普通公民共同守法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四维法思想观念。
  2、四维法的意义
  四维法属于新型的、独立的法思想领域,我们应该把握其重要的意义。
  (1)四维法是道德的
  四维法将真理的、普遍的大道德纳入法的概念之中,成为法的核心要素和内在支持。在四维法中,没有大道德就没有合法性,相应地也就没有真正的法律,法制建设再发达也不属于法治。在具体法治建设中,包括一切公共权力的运作,公民权利的保障两大方面都需要法治主体、尤其是执法者(广义,下同)的道德自觉,法治主体没有这种明确的、自信的、自然的义务、责任之情感,就没有真正的法人、道德人和合格的执法者,四维法就没有任何现实性。
  (2)四维法的实践性
  四维法的概念本质上不是抽象的定义可以诠释的,虽然它可以有一种形式,但对它的认识毕竟是具体化实践过程,不是可以用逻辑语言完全可以翻译的。四维法认为,法不可法,法可法,非常法,闻法而行之,知法而守法。也就是说,没有法治实践,或者说没有合法权力运作和公民普遍守法,就没有四维法思想的转化境遇,四维法也就不能现实地发生和赋有真正的生命力。
  (3)四维法是综合的
  在四维法中,即使是法律也不仅仅是直接、简单的成文法律规定,它还包含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法律制度及其相关要素整体才构成所谓的法。所以,四维法是综合性法思想的体现。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综合性四维法,既克服了法制主义倾向,也克服了执法(广义)的人治化倾向,既克服了集权法律工具化倾向,也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因此可以为全面推行法治建设提供最有力的法理支持。
  (4)四维法是整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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