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精细的将诉讼与审判剥离开来,从语义角度来看,认为诉讼是纠纷当事人的行为,而审判是法院的行为,不无道理。但是不知将这紧密相连的二者的集合如何称谓?恐怕还要再“制造”一个新的名词或动词吧?
行政诉讼中,司法权是针对行政权而做出,而被诉的行政权是针对公民(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权利而做出,此两种权力作用的对象根本不同,没有统一的参照系,没有直接的对抗,是无法得出“司法权高于行政权”这样的结论的。这个荒唐的命题事关重大,在宪政体制中,千万不要轻易得出不同权力的高低位阶的结论。在美国,三权可能是制约平衡的,但在中国,则是立法权一枝独秀,行政权与司法权皆等而次之,至于它们两者之间,则无高低之分。
不仅仅是行政诉讼,任何一种类型诉讼的目的都是清晰的,而且是唯一的:明断是非,解决纠纷。至于是维护原告的利益,还是保护被告的权益,都是“障眼法”,都是只见表面,不见本质。该文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倒要请问:无赖公民的恶人先告状,又当作何解释呢?如此简单明了的问题,居然成为各个诉讼法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不仅异彩纷呈而且面红耳赤,真的是集体无颜面呀。
该文又习惯性的大量介绍国外的相关情况(而且就英美法系的行政裁判与司法审查的关系问题也没有阐述清楚),完全是陈述式、叙述式,这根本就不是论文的风格。也许有人会认为我的文章太简短了,岂不知:浓缩的都是精华。目前流行的论文都是洋洋洒洒数千言、上万言,但是如果抽去其中叙述、陈述、引证、介绍的内容的话,就所剩无几了,恐怕要远远少于我的文章的篇幅。中国人还不会写论文,还不知道论文为何物。在所谓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所谓的名家论文,几乎都是综述、介绍、考据、翻译等等论文的外围产品,有文而无论。中国的学术依然幼稚到对学术产品的类型不加区分的程度。凡是有注释、参考文献、摘要、关键词的东西,统称论文。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除了论文,还是论文。压根儿就不知道发表于学术期刊的形成文字的东西还可以不是论文。如果隐去姓名,在读本科生完全可以与博导写出内容、水平大体相当的东西,充其量就是博导可能掌握更多一些冷僻的信息。中国的学术,该醒醒了。
在中国,规范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的成文法也不够发育、发达,但是,为什么我们的法院没有能够像法国的行政法院一样,通过行政诉讼逐步发生、发展出判例法?恐怕还是“基因”不同、水土不同、气候不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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