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在为平衡论唱赞歌的同时,不恰当的贬抑了与之成为参照并且被其作为标靶的管理论和控权论。1、将管理论和控权论降为行政法观念,而将平衡论升为理论体系。无谓的名词之争,当属无稽之谈;2、认为管理论和控权论是极端,而平衡论具有全面的适用性。无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眉毛胡子一把抓,是平衡论最大的特点;3、认为管理论和控权论只反映了几个国家的现象,而平衡论具有普遍的真理性。这样的结论最好还是由各国学者一致认同才好,孤芳自赏不过瘾,还要强加于人,太霸道了吧;4、认为管理论和控权论不是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平衡论则有学者进行系统的研究。其实,即使是管理论和控权论也是平衡论者为了烘托自己而人为设计的产物,所谓的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根本就是平衡论者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系统研究不假,但与结论正确无关。君不见:阶级斗争理论的研究不可谓不系统,其结果尽人皆知。
诸如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等怪异现象,1、不是法律行为,当然更不会是行政行为;2、不会引起法律关系。作为事实行为,其必要性、可行性、功效性等,必须进行周密、慎重的研究。千万不能滑向以行政权为背景的主观随意的深渊。上述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直接关乎国民财富的使用效率。
永远不要忘记:政府是必要之恶。尽可能小,就是行政权的天然边界。社会生活可以不断的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行政权及其行使方式,却未必——亦步亦趋。
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之时,立法者是无能为力的(就此次冲突而言)。同理,对此二者进行利益衡量进而利益分配(在冲突发生之前),是立法者的天职,而执法者和司法者是爱莫能助的(它们只能依法而为)。看来,该文作者根本就没有把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作本质的区分。
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此言不谬。但此处的不同主体,不应包括作为平衡者的国家。
行政立法与行政法的立法活动,明显不同,不应混同。行政法的立法活动,其产品应该包括《
立法法》吗?
该文作者不厌其详的引述世界著名法学家的论断,最终得出“只有具有平衡价值的法律才是正义的”的结论。倒要请问:如果平衡是法的基本价值的话,那么所有的部门法都应该奉平衡论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只是不知人家其他的部门法学者愿意不愿意?答应不答应?该文作者处心积虑的为平衡论寻求正当性依据,又回到了原点,怕是徒劳了、枉然了。好在还没有人提出什么“正义论”或“公平论”之类,因为太浅白了,太赤裸了,太没有技术含量了,进而也太没有面子了。但是明眼人一看便知:平衡论不过就是摇身一变,新瓶装旧酒,不叫麻子——叫坑人。
行政权力不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是权利的变种或特殊形态。行政机关在与相对人所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也不享有任何权利。权力来源于权利、受制于权利、并会与权利相冲突,这些都是明智的、恰当的主张。但是,行政机关的权利与相对方的权利相抗衡,则是虚假的命题。行政机关根本就不是国家权利的载体,而自己的权利又不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显现。恐怕平衡论从一开始,理论起点就发生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