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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读后有感

《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读后有感


左明


【全文】
  读《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后有感
  左 明
  注:该文作者:甘雯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学领域中某个学科(或部门法)的理论基础问题,是某些学人假想而形成的问题。该文作者也未能说明何谓理论基础。不知法治先进的国家是否对此问题也会(至少曾经)——津津乐道?控权论和管理论是不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不应该由该文作者来定论,而应由其发现者和实践者来认可。只怕平衡论者所树立的控权论和管理论标靶仅仅是——假想敌吧。
  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永远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不会“改进”为:行政救济、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没有后者也可以有前者,但没有前者却万万不可能有后者。后者是在法治意义上对前者的“洗礼”,是行政法不断充实、巩固、提高的内容。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决不是平衡论所能“强调的意义”和“推进的进程”。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可称得上是平衡论的——祖爷爷。
  行政法的立法问题,是属于行政法学范围还是属于立法法学范围的问题,本身是一个问题。
  对行政权进行立法控制,是不可能的。原因:1、如已授权,不应控制;2、如未授权,何来控制。在授与不授之间,立法机关倒是应该慎之又慎。
  对行政权进行行政控制,是徒劳无益。
  对行政权进行司法控制,是唯一选择。
  控制(包括约束)行政权的表述也许是不够严谨的,精确的表述应是——规范行政权。对行政权不应怀有成见和敌意,就像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态度一样。规范人的行为,就是法律的基础使命。行政法亦然。
  如果将行政的服务理念狭义化、片面化、表象化,理解为“端茶倒水”,那么所谓的服务行政必将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是双方合意行为,而非单方意志行为。行政行为被扭曲了。
  控权,当然应该是立体的、全方位的。但相比之下,司法审查一枝独秀。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不是不可以,但千万不能寄予厚望。
  什么是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有何区别?前者是后者的补充,还是替代?看来,该文作者是没有搞清上述问题。
  现代国家的肌体没有能够适应主、客观发展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肌体内部出现了部分器官功能紊乱(议会功能退化,而行政功能亢奋)。肌体虽然还在运转,但已呈现病态。有些人浑然不知,对“亚健康”无所畏惧,甚至自我感觉良好。肚子大,那叫“富态”,是有福之人的标志。脱离科学的自我安慰,只能使病情加重。“生理学、医学”才是解决问题的钥匙。
  社会发展具有——阶段惯性。某种状态从产生之后会持续发展一段时间,由少到多、由小到大,其合理性被不适当放大之后会转化为不合理。但不合理并不意味着立即被消灭,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消极的事物也可适当发展,直到社会不能容忍之日。“社会医生”就是为人生百态把脉之人,能够发现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对社会现象及社会问题给出合理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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