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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委规章制定权的授予、行使和监督》读后有感

  “立法统一,要求立法权统一。”说得多好呀。但事实恰恰是不统一,是分割的,是碎裂的,是各自为政的。而这一切又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学术产品,应当认定无效,应予撤销。
  “司法权与执行权的统一”,更是不知所云。
  法体系统一,原本是一个不错的题目,值得期待。遗憾的是,蹩脚的厨师,白瞎了一桌好菜。
  亚里士多德的“权衡”,可与某些人的“平衡”,不是一回事。可不能拿着别人的“棒槌”,当自己的“针(真)”呀。看来,该文作者也是“平衡派”的信徒。在论及一个具体法律问题时,也念念不忘高扬“平衡论”大旗。
  “无限制的控制行政权力”,不知读者诸君,谁曾听过或见过此番景象?特别是,与今日之中国,具有相关性吗?难道今日之中国不正是行政权的天下吗?真不知道,到底是谁在“失之偏颇”?
  平衡的幽灵,已经“流窜”出了行政法学的地盘,徘徊在法学的所有领域。就连公法与私法之间,也要平衡了。真的是:包治百病的——狗皮膏药,无所不能的——大力神丸。这制药、贩药的,不会是“蒙古大夫”吧?
  在该文发表之后颁布实施的《立法法》,真不给该文作者面子,公然将行政法规、规章列入该法。真想在当下请教该文作者: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是不是立法行为?是不是在行使立法权?
  由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国民基于对民选的代表的信任而特别赋予的,因此,立法权与立法机关具有严格的对应关系。立法机关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将国民的信任与托付再次转手出去,授权非民选的行政机关来行使立法权,此种授权是根本违背国民意愿的,因而也注定是无效的。授权立法,不能使行政机关在实质意义上行使立法权获得正当性。
  授权立法的大行其道,有如决堤之洪水,肆意汪洋。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一发而不可收拾。
  如果将授权立法改为委托立法,则名正言顺得多(其实也是转委托,也是不符合“特定事务与特定身份相吻合”的原则的)。其实是:换汤不换药。但至少不会与法治的基本理念过于明显的相抵触。遗憾的是,连这一块“遮羞布”也被省略了。
  此外,国务院断然不能成为授权立法的授权主体,因为它自己的权力还需要议会来授予,它自己也不是立法权的发源地。
  行政机关的职权立法(即天然就具有立法权),简直就是——天方夜谭。是公然的“篡逆”行径。该文作者在这一点上,头脑是很清楚的。
  但是,地方议会的立法权,则应该是与生俱来的。有趣的是,在我国副省级(不含)以下的地方议会(不含民族自治地方)是没有立法权的。而连最低级的行政机关(如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都可以做出抽象行政行为。于是不禁要问:为什么要设置地方议会?难道就是为了让他们投票选举地方政府,使之合法产生的吗?然后将治理地方的大权拱手让给地方政府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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